政院拍板!「确诊」不听指示最高罚200万、「居家隔离检疫」趴趴走最高罚100万

政院发言人Kolas Yotaka。(图/记者陶本和摄)

记者蒋婕妤台北报导

因应新冠肺炎(COVID-19)防疫冲击,行政院20日拍板「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其中,针对「确诊、疑似罹患者」不听指示,最高可罚新台币两百万元;居家隔离、检疫者,若违反规定「趴趴走」,最高处100万元罚锾。

「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13条规定刑事责任,罹患或疑似罹患者不遵指示有传染他人之虞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两百万以下罚金。特别条例15条则规定,受隔离者,如果违反隔离措施,擅离隔离处所,处20万至100万元罚锾;受检疫者违反检疫措施,擅离检疫处所,处10万至100万元罚锾。

行政院发言人Kolas Yotaka 补充说明,特别条例第13条引用传染病防治法39条第一项,「医师诊治病人或医师、法医师检验、解剖尸体,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应立即采行必要之感染管制措施,并报告当地主管机关。」主要是针对被指挥中心认定为「确诊」案例,或是疑似确诊者,例如有症状、正在检疫中但结果尚未出来者。

特别条例第15条引用的传染病防治法48条第一项,「主管机关对于曾与传染病病人接触或疑似被传染者,得予以留验;必要时,并得令迁入指定之处所检查、施行预防接种投药、指定特定区域实施管制或隔离等必要之处置。」Kolas 解释,指的是必须居家隔离(与确诊者接触过)、居家检疫者(去过中港澳),他们都无症状,阴性,但为防疫需要,接受居家隔离或检疫却不能出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