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吸睛判决证明宪政仍然存在

27台人任大陆社区主任助理,各遭内政部裁罚10万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违宪,判决撤罚。(黄捷摄)

戒严时代,对岸匪区,与对岸来往就是「共匪同路人」。解严后两岸恢复交往,状况改变,订出了《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进入法治常态。但是,最近几次修法台湾似乎又回头走上戒严时期旧路,可用两项用语模糊的法条为例,以为说明。

《两岸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两类情形台湾人未经许可不得担任大陆地区职务或为机构团体成员:一、担任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构、团体的职务或成员;二、影响国家安全、利益之虞或基于政策需要,经陆委会公告者。

同法第33-1条则规定,非经许可不得为两种行为:一、与大陆地区党政军、具政治性机构团体或涉及对台政治工作、影响国家安全或利益的机构团体,为任何合作行为;二、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为涉及政治性内容之合作行为。

陆委会曾经公告认定是否因影响台湾安全安定甚钜而触法的三原则,一是国家认同或基本的忠诚度,二是对台统战工作,三是有妨害国家安全或利益之虞。

什么是政治性,什么不是?什么是国家安全,什么不是?什么是国家利益?什么是政策需要?什么是对台政治工作?什么是合作行为?什么是有妨害之虞?谁算是缺乏国家认同或基本的忠诚度呢?都由台湾政府主管机关说了算?对岸一向以为无往不是统战,所以与之交往就都算是敌人统战的同路人?台湾人受处罚,难道根据对岸说的算?

这么一大串不确定的用语,在法律上根本没有客观的定义,都交给主管机关决定,根据敌我意识的政治正确决定其适用的范围,台湾还能否认走回威权,自诩为「法治国家」?

月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做出了一则吸睛的判决。27位台湾人因担任大陆地区「社区主任助理」一职遭内政部指称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而处以罚锾10万元,判决诉愿决定及原处分均撤销。

北高行的判决所持的理由是,两岸任何交流可能都有统战目的,台湾是民主开放的社会,资讯充足而畅通,民众自有充分的判断力,不能只因对方意在统战,就自我退却而抛弃我方基本价值,以为台湾人会成为惠台措施的宣传样板,就不问统战影响为何,而一概禁绝台湾人民担任不具政治性任务也不涉及公权力行使的职务(如对岸的地方「社区主任助理」),限制选择职业的自由。

至于对岸要求任职者须认同九二共识,而是否认同九二共识,「纯属个人思想自由或政治信仰」,以此为处罚应聘者的理由,形同惩罚个人的政治立场,使得人民因政党轮替政权更迭,因政治正确翻异而无所适从,与大法官解释宪法意旨不合(释567),主管机关的裁罚为无理由。

还记得总统曾经宣示,「只要我当总统的一天,我会努力,让我的国民,没有一个人必须为他们的认同道歉」吗?《两岸条例》的修法政策与开罚处分,只会予人指责,主导两岸政策的总统与其政府说一套做一套,心口不一,民主金玉其表,威权败絮其中而已。

内政部与陆委会都说要上诉,最高行政法院会为行政部门背书吗?

没人知道,但是此际该为北高行法院判决鼓掌喝采!道理很简单,判决显示了行政法院了解自己是为人民权利服务的司法,不是为统治权力效劳的司法,这恰可成为区别宪法之治与威权统治的指标。

国家安全无限上纲,那是威权统治的绝招,谁执政时使用这项手段,谁就成为威权统治,抓谁放谁都只凭政治好恶而已。使用敌人的手段对付敌人,很快就会变成敌人。

现在要靠司法独立力挽威权狂澜,才能证明宪政仍然存在!

(作者为东吴大学法研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