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博龄/诈骗集团年轻化 勿沦共犯踏上不归路

▲现今诈骗案件中,集团年龄层逐渐下降,有愈来愈多学生或未成年人担任「车手」及「领簿手」,沦为共犯。(图/视觉中国)

在现今的诈骗案件中,共犯年龄层有逐渐下降趋势,实务上有愈来愈多的学生或未成年人涉案,担任「车手」及「领簿手」。日前新闻报导指出,台北市万华警方破获一个诈骗集团,逮捕许姓首脑等58名成员,成员中便吸收了许多刚出社会、20岁出头的年轻人,使其成为诈骗共犯。

何谓车手及领簿手

「车手」及「领簿手」是随着诈骗集团案件泛滥后才出现的名词

所谓的「车手」,即是拿着诈骗集团成员向他人骗到的提款卡,在各处之金融行库或超商ATM提领现金,再将领得之现金交付上手,自己从中赚取一定成数报酬。而「领簿手」或称为「包裹手」,即是专门到各地超商领取内容物,为他人帐户存折、提款卡包裹之人,领到后再将包裹内之帐户存折、提款卡,依上手指示转寄或分散寄到他处超商,由集团专人领取后,再交由车手据以提领帐户内之现金,而从中取得一定之报酬。

以上这两种角色如同帐户存折及提款卡提供者一样,在整个诈骗过程中非常重要,有了他们,才有办法将被害人的钱从帐户内移到诈骗集团成员手中。而到ATM领钱及到超商领包裹,不需要高度技术性,成为诈骗集团成员向缺乏社会经验、思虑不周、警觉性较弱、判断力较不足等初出社会之新鲜人、学生、少年族群,以诈欺、利诱、恐吓、胁迫等方式,让他们成为车手或领簿手,共同诈骗被害人。

车手及领簿手的求职陷阱

常见用以招揽年轻族群使其成为诈骗共犯的模式,便是透过网路或报纸刊登征才讯息或广告,且不管刊登的内容为何,均有一个共通点,对于工作种类、方式、时间、报酬等工作条件之洽谈,求职者永远只能透过电话(含FACETIME等网路电话)、通讯软体(例如LINE、微信)、社群网站(如脸书、IG)等方式应征,你见不到雇主,不知道公司在哪,更不清楚公司从事何种事业,当然洽谈者一定有套话术,让你不用知道或在意上述疑点,并以公司理财、会计作帐厂商货款、投资汇回、台商资金回流、博奕赌金交付等冠冕堂皇的理由,粉饰帐户内其实是诈骗款项之事实,使应征者误信,其从事领钱及领包裹是正当的工作。

执行工作的过程中,有时会发给俗称「工作机」之其他手机,并成立通讯软体的群组,所有行动的时间、地点全数透过群组联络及下达指令。领钱及领包裹的时间经常到半夜三更,领取地点甚至遍布全台各县市,但对于缺乏社会经验、警觉性较低的新鲜人、学生,往往落入圈套而不自知。一旦领了第一次钱,收了第一次包裹,诈欺之共犯行为即属成立及既遂,接下来将会面对一连串法律上之追诉及处罚。

车手及领簿手的法律责任

诈骗集团层级多,分工细,一个诈骗行为通常是3人以上共同完成,准此,依《刑法》第339条之4第1项第2款规定,成立加重诈欺罪,可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万元以下罚金

再者,诈骗集团具高度之组织性,系以3人以上,实施诈术为手段,具有持续性牟利性之结构性犯罪组织,对于车手及领簿手而言,实务上会认其属犯罪组织之参与者,依《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第3条第1项后段,而判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千万元以下罚金,且应于刑之执行前,令入劳动场所,强制工作3年。甚至,提领款项交付上手之行为,亦可能属洗钱行为,依《洗钱防制法》第14条规定,可处最重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500万元以下罚金。

在此呼吁,家长务必对于孩子工作或打工的状况,多加关心与了解,勿让孩子成为诈骗集团的成员,戕害他人,也毁了自己一生。(本文转载自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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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博龄,台南地检署检察官,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