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女童没路跑,冒领大婶要跑路

妇人假冒8岁女童身分领路活动摸彩奖品,涉及刑法多项罪名。(图/视觉中国CFP)

依据媒体报导(编按:盗领路跑奖品曝光!「厚脸皮大婶」怕了 自首退回电视),苗栗县竹南镇公所举办路跑比赛,赛后的摸彩活动却有一名妇人假冒8岁女童上台领奖,由于其他参赛者主办单位反应,经查证后,主办单位也表示,目前已向警方报案,若妇人未在期限内归还奖品,将会依法送办。

从报载的内容,可知妇人是趁没人时先拿走对奖联,再填写资料后,出示对奖联,让主办单位以为无误,所以才把液晶电视交给妇人。以刑法的观点来看,妇人的行为应该符合刑法第320条的窃盗罪,以及刑法第339条的诈欺罪,和刑法第216条和第210条的行使伪造私文书罪。

但因为该妇人一连串动作是基于一个行为决意下的各个动作,所以可以算是「一行为」,因此妇人冒领的单一行为,同时涉及窃盗罪、诈欺罪,以及行使伪造文书罪,应该依刑法第55条想像竞合,从一重处断。

简单来说,想像竞合是指一行为同时侵害数个法益而触犯数项罪名,基于保护法益的必要,应该认为罪名均成立,但是因为考量只做了一个行为,所以在处断上,法律规定仅以最重罪处分

因为窃盗罪、诈欺罪、伪造私文书罪原则都属于非告诉乃论罪的范畴,也就是指一旦检察官因知悉可能涉有犯罪而开始本案的侦查,就一定会以相关事证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不会因主办单位表示要撤回告诉而有影响

又虽然主办单位表示若未在期限内归还,将依法送办,但是即使妇人在期限内归还奖品,仍然只属于「犯后态度好不好」的问题,并不会影响原本的犯罪是否已经成立的判断。

妇人用国小女童的资料假冒中奖旁观者一看就知道得奖人分明为国小女童,结果上台领奖的却是一名大婶,无论身材、长相或年纪,都相去甚远,加上又有「得奖合照」作为线索,难怪马上被揭穿。所谓「勿以恶小而为之」,此种贪小便宜之心态,实在不太好呀!(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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