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听安、陈国梁》文奖条例修法独厚商人

明永乐青花花卉莲子盌」在17日纽约拍卖会上以72.18万美元(合台币2063万)成交,比原先预估成交价格高出50%以上。(图/苏富比

据悉过去十多年来,一直有国内收藏者画廊协会不断游说文物艺术财产交易所得减税,由于明显悖离租税公平修法提案屡屡不得其门而入。让人瞠目结舌的是,本次行政院修正文化艺术奖助条例》,不仅文物、艺术品交易所得减税的规定嚣嚣然入法,更被排定为立法院本会期的优先法案。未来若在含混茫昧下照案通过,将成为羞辱租税公平的永久烙痕,其谬犹过于臭名昭彰的2009年《遗赠税》修法。

我国所得税设计采综合课税,于计算应纳税额时,将各类所得加总,目的在以加总后的所得度量纳税能力」,随所得增加而提高税率,以达「量能课税」、使高所得者负担较重的税负,「损有余以补不足」。行政院《文奖条例》修正草案新增文物、艺术品财产交易所得采分离课税规定,固定以成交价格之1.2%为「有效税率」,破坏所得税量能课税精神,衍生图利富人的疑虑。

最耐人寻味的是,《文奖条例》减税适用于交易文物、艺术品的个人收藏者、艺廊与拍卖行(以下称「艺术商」)所赚取之「财产交易所得」;不适用于创作艺术品的「艺术作者」所获取之「执行业务所得」。兹举同样售出一幅10万元的画作为例,说明修法将造成的税负差异

对于艺术商,修法通过后根据成交价6%设算之财产交易所得为:100000×6%=6000元;按20%的税率,所需缴纳的所得税负为6000×20%=1200元。对于艺术创作者,根据财政部公布画作费用率为30%设算,执行业务所得为100000×(1-30%)=70000元;按综所税5%至40%的税率,所需缴纳税额为3500至28000元。因此,艺术创作者设算之所得约为艺术商之12倍;所需缴纳税负约为3至23倍。如此独厚商人的课税方式,有如惩罚艺术创作!

进论之,许多文物、艺术品价格昂贵,其买卖与交易集中于少数金字塔顶尖的超级富豪,1.2%的有效税率有如替富人量身打造避税工具,「损不足以奉有余」。此外,本次修法还有暗渡陈仓的嫌疑。

根据统计,我国文物、艺术品交易市场中,艺廊以展览形式买卖之营业额向来大于拍卖。根据行政院会通过的条文,租税优惠范围包括文物、艺术品之展览与拍卖。换言之,所有次级市场交易皆可适用。然而截至目前为止,所有的讨论不论是媒体或是立院政党协商,都仅提「拍卖」,绝口不提规模更大的「展览」,有心者是否刻意忽略展览,夹带闯关更大的减税利益

本次《文奖条例》修正,满朝上下一厢情愿,硁硁然自称减税能驱使佳士得、苏富比等知名国际拍卖品牌来台设点文化部不思如何创造台湾文物、艺术品的价值,发掘台湾市场在文物、艺术品交易不可被取代的优势,却猛打减税牌,是误入歧途;财政部不能抵抗利益团体的压力,弃守税制专业,是自暴自弃。文物、艺术品乃文化与艺术的载体,是大师工匠对于文化与艺术的阐释;政治若使文物、艺术品成为赤裸裸的租税套利工具,实乃贼毁戕害文化与艺术。(作者陈听安为国立政治大学名誉教授陈国梁为国立政治大学财政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