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论广场》浴火的法治 亟待「多边公约施行法暂行条例」(陈长文)

多边公约为三个以上的国家签订并遵守之公约。由于1971年被「赶出」联合国(依大会2758号决议),加上「中国代表权」争议的问题,导致我国批准或加入多边公约更加困难。图为联合国开会示意。(美联社)

多边公约为三个以上的国家签订并遵守之公约。由于1971年被「赶出」联合国(依大会2758号决议),加上「中国代表权」争议的问题,导致我国批准或加入多边公约更加困难,这样的境况何时能结束还在未定之天,简言之,我国法治建设仍差最后一篑──与世界接轨,将多边公约「施行法化」纳入法体系中,灌溉我国贫瘠的法规范,从将法律视为统治工具的「法制」演变为上善若水的「法治」。

一、 只有五部公约施行法显然不够!

首先被内国法化的公约为《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立法院于2009年马总统任内通过两公约施行法),成为我国人权保障的里程碑。尔后依序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公约施行法》、《儿童权利公约施行法》、《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施行法》、《反贪腐公约施行法》。

前高等法院刑庭法官许辰舟(现任宪法法庭书记厅厅长)曾表示「公约施行法让法官判决时有更多思考面向,丰富裁判基础。」诚哉斯言!联合国体系中有效的多边公约近160部之多,我国仅有5部施行法,数量远不及既有的公约数量。遗憾的是,上一部公约施行法是于2015年制定的《反贪腐公约施行法》,之后这项立法工程在蔡总统任内趋近于零。基此,蔡总统卸任前,盼行政院与立法院能竭尽所能完成2020年已送审的「禁止酷刑公约施行法」草案。

二、 多边公约施行法化对精进法治有百利无害!

内国法化公约施行法的过程无形中发挥了莫大的作用,例如人权公约施行法部分,要求政府定期提出报告,邀集专家审阅提升公约执行的成效。

其二,多边公约集结了众多缔约国的智慧结晶,俗谚「三人行必有我师」,可帮助我国充实法治内容,让各机关在施政上多了可运用的观点(例如废死等超国界议题),有百利无一害。

三、让公约与内国法汇流成上善若水的「法治」,调剂机械性的「法制」缺失。

现行法下仍有许多陈旧的法制(例如《两岸条例》下大陆地区民事终局判决欠缺既判力之规定),在国际化的趋势下已无存在之正当基础,有必要摆脱先天不良、后天失调的法制,让我国从「法制」如浴火凤凰蜕变为「法治」。例如,27人赴陆工作被裁处罚锾事件,涉及国家安全与工作权保障的交错,最高行依抽象危险之「法制」概念驳回北高行的「法治」判决令人扼腕!

虽然在行政院江宜桦院长任内毅然制定《行政院所属各机关多边国际条约及协定国内法化作业要点》,但该要点仅能规范行政机关,较无诱因促使行政机关关注多边公约之价值,作用有限。

在未能参与联合国事务的阶段,笔者再次呼吁尽速立法「多边公约施行法化暂行条例」,让政府机关有义务追踪公约形成之进度、立法机关提出多边公约施行法的立法、法院能有更多超国界法条可资适用(包括大法官于解释宪法或形成判决能有更丰富的超国界法思维)。

四、抱持因祸得福的豁达心态拥抱多边公约。

2009年迄今,笔者及中华民国国际法学会四度倡议「多边公约施行法化暂行条例」立法,目的无非是为了在中华民国以「法治」(rule of law)早日落实联合国「人权、和平、永续发展」之目标。台湾地区人口密度位居世界前十,盼拥有法治观念的政府和人民具有同样的高密度,体现值得骄傲的政治产业(包括法律),与世界(包括大陆地区)交流。

联合国2758号决议作成后,我国参与多边公约可谓举步维艰。但祸福总相倚,虽仅能另立施行法暂行条例来引入公约,却反而促使我国人民对公约施行法内容如数家珍,透过学校教育、考训制度、政府施政早日落实「良制」!

(作者为教授、前中华民国国际法学会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