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论广场》ChatGPT时代 法律产业更该升级了(陈长文)

ChatGPT的诞生,使人类从传统Google搜寻引擎检索跃升至电脑可以主动针对问题给予互动式回应,看似带给法律人前所未有的挑战,但危机未必不是转机。(图/摘自Pixabay)

笔者投身于法律产业逾50年,对于ChatGPT等人工智慧是否将不利律师功能抱持保留的态度,但观察中华民国建国112年至今,我们的法律产业发展确实仍有许多破碎之处。从武昌起义初建民国,国民政府为收回列强手中之「领事裁判权」遂于1930年代起一口气通过《民商法》、《诉讼法》、《智慧财产权法》等与国际接轨之现代化法制,但囫囵吞枣式立法导致不少规定并不合身,外加民初战事频仍,宪法仅短暂施行便进入戒严、戡乱,法律产业在先天不足、后天失调下,水土不服之缺失逐渐涌现。

基此,ChatGPT的诞生,使人类从传统Google搜寻引擎检索跃升至电脑可以主动针对问题给予互动式回应,看似带给法律人前所未有的挑战,但笔者认为倘能借此机会整顿法律产业之缺失,则危机未必不是转机,以下建议与读者共勉之:

一、盘点法律实用性之不足,法律人应以羞、以惕、以励,用热情、良知、本事成就令人骄傲的法律产业!

我国法制一直存有实用性不足、欠缺整合且高度破碎之缺失,从以下两件经典判决对比我国实践可见端倪。1895年的美国最高法院「Hilton v.Guyot案」,点出内国法院针对外国民事判决究竟该以「互惠原则」为基础,裁量是否承认;抑或是坚持「一事不再理」之精神,尊重外国终局判决结果。当时大法官以5票对4票认为既然法国对外国判决仍实体审查,决定基于互惠原则否定了法国判决之既判力。对此,首席大法官Fuller发表迄今仍掷地有声之不同意见,认为「既判力」是法律上重要原则,法院不应恣意裁量拒绝;「互惠」与「报复」并无不同,法院有别于行政机关,不屑轻易采用!

此不同见解影响日后判决推翻Hilton案,而不再以互惠作为承认外国判决之前提。反观我国法律,民国18年生效迄今之《民事诉讼法》第402条仍以「无相互之承认者」之互惠概念,作为外国判决承认之前提;而《两岸关系条例》第74条亦存在只承认大陆判决执行力而无既判力之过时立法!

另参1963年纽约州法院之「Babcock v. Jackson案」,原告Babcock(乘客)与被告Jackson(驾驶/主人)均在纽约设有住所,1960年共赴加拿大渡假时于安大略省发生车祸,车毁人伤。由于事故地安大略省订有「宾客法规(guest statute)」,规定非营利汽车之主人/驾驶人,除非重大过失,对客人不负侵权赔偿责任;纽约州(当事人共同住所地等连系因素)则规定有过失即应负责,原告遂向纽约州法院主张被告驾车有过失并索赔。

承审Fuld法官认为,虽传统选法规则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法,但本案安大略省仅是因「偶然因素」而成为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不应作为决定准据法之「唯一」标准,应以「功能性选法」(考量当事人住所地、汽车保险等因素)才能达成妥当结果,而判决原告胜诉。判决后短短10年间便有近半数美国州法院改采功能性选法。反观我国涉民法(包括侵权行为准据法的规定)从民国42年订定迄民国99年修正至今仍未能全面落实功能性选法之精神,而此不过是法制缺失的冰山一角。

二、法律产业骄傲事在「人」为,ChatGPT挑战是危机更是转机!

再以外国法人认许为例,从民国20年院解字533号(否认未经认许之外国法人的自诉能力),再到民国110年最高法院刑事庭以WTO、涉民法、公司法等修正为由肯认未经认许之外国法人之诉讼能力,但立法90年来始终欠缺横向连结,导致《民法总则施行法》相关规定仍留有外国法人「认许」之「有害无益古董」,值得主管机关如法务部、立法院法制局、司法院注意!

基此,ChatGPT或许可以轻易透过大数据指出错误,但不论是行政、立法乃至审判仍需要血肉之躯、有本事的法律人,以全观法律人视角打造令人骄傲的法律产业,如此危机将成转机!

(作者为超国界法律教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