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论广场》完善「跨境」同婚立法,建构骄傲的法律产业!(陈长文)

现行跨境同婚之成立,需于伴侣二人之本国法均成立方属有效,若伴侣中任一人本国法未将同婚合法化,则该婚姻仍不得于我国完成登记。图为无党籍台北市长候选人黄珊珊力挺同志。(取自黄珊珊脸书)

2017年大法官做成释字第748号解释,同性婚姻之制度性保障在中华文化历史上首获实践,是华人法治史值得骄傲的里程碑。大法官于该解释指出,民法将婚姻限于异性二人与宪法婚姻自由与平等权保障意旨有违。2019年5月17日「司法院释字第748解释施行法」(「748施行法」)三读通过。至此,中华民国在同婚平权上赢得了「亚洲第一国」的美誉。

彩虹运动30多年看似迎来曙光,惟同婚道路仍差最后一哩路。内政部函释指出,按「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涉民法」)第46条,婚姻成立,依各该当事人之本国法。亦即,跨境同婚之成立,需于伴侣二人之本国法均成立方属有效,若伴侣中任一人本国法未将同婚合法化,则该婚姻仍不得于我国完成登记。

此函释让无数跨境同性伴侣(包括其中一位是本国人)无法在台湾完成同婚登记。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反思与建议:

1、「748施行法」对跨境(含外国、陆港澳)同婚漏未明文规范,乃立法疏失,应速修法亡羊补牢!

首先,大法官释字748号解释欠缺超国界法律认识令人遗憾。该解释特别指出,本案事关人民重要基本权之保障,却未注意我国人民涉外活动(包括同婚)频繁(我国护照已获145个以上地区免签),并予「提醒」立法机关修法时应注意跨境同婚之问题,导致「748施行法」立法「果然」漏列跨境同婚登记!国际特赦组织于去年第3次民间平行报告指出政府应「使同性伴侣享有充分和实质的婚姻平等权,包括与外国同性配偶结婚的权利…。」;监察院今年3月亦称748号解释保障同性婚姻权利,并未以国籍限制我国人民与外国人民之结婚权利;另见李念祖《跨国同婚不应遭双重歧视》。因此,从速修法势在必行!

基上,与其逐一修正涉民法、两岸人民/港澳人民关系条例等法律,不如善用「748施行法」特别法之性质,直接增订「跨境同婚」条款于内,如此,不仅可避免延宕且因「特别法优于普通法」,「748施行法」修正后将是同婚关系的基本法。基此,笔者建议「748施行法」增列第4条第2项如下:「成立第二条关系的二人有一方为本国人或在台湾地区设有住所,而另一方为外国人民或系大陆或港澳地区人民者,依第一项规定办理登记。」

2、政府应以宪法平权精神与超国界法意识为依归,缔造让人骄傲的法律产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北高行)109年诉字第14号之判决,适用涉民法「反致」规范,称「澳门民法典中关于涉外规范指向适用当事人之常居地法」,其一当事人常居地是台湾,「成功」以「748施行法」判决同性伴侣有效成立婚姻关系。另有他案北高行法官援引涉民法「公序良俗」条款、结合释字748施行法人权保障精神,认定外国法不允许同婚已违公序良俗,给予符合平等权之同婚保障。

虽然上述北高行判决之「机械式」适用法律未必「适当」,但在无法可用下,北高行贯彻宪法人权保障之精神值得嘉许。反观主掌户政登记之内政部,实无反对跨境同婚者有情人终成眷属之理。面对北高行优异之判决,内政部倘上诉,最高行政法院可否期待?回顾最高行表现(参阅《我们有值得骄傲的法律产业吗?》),笔者暂持保留态度。基上,修法前期盼内政部放弃上诉,或最高行体会释字748号真谛,支持北高行的判决。

最后,对于司法笔者爱深责切,因为法律人唯有秉持良知全力扮演实践公平正义的角色,法律产业才能是最困难的艺术也是最尊贵之职业!期待法律人主政的政府从速修法保障跨境同婚者权益,建置保障人权的超国界法治体系,也是法律人骄傲的一小步!

(作者为超国界法律教授、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