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同婚:法治的未竟之路
(图/本报系资料照)
民国106年,大法官作成了释字748号解释,建立我国同性婚姻的里程碑。尔后于108年立法院三读通过了《释字748施行法》,但仍有所不足,关于此问题,笔者于2022年「完善『跨境』同婚立法,建构骄傲的法律产业!」已有提醒。
1月19日内政部函释开放跨域同性伴侣(开放外国及港澳,但不含大陆地区)得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改正先前户政机关否准跨域同婚登记,及驳回人民诉愿之缺失。笔者肯定内政部知错能改,但函释理由牵强且法律位阶薄弱及会同陆委会排除两岸同婚之作法,显示司法、立法、行政仍有未竟之路,概述如下:
一、 源于大法官及立法者的疏漏
内政部之所以须作出该函释,源于大法官及立法者疏于将跨域同性婚姻一并纳入应修法项目。笔者以为,748号解释有其前瞻亦有其疏漏,即便有「被动性」之考量,彼等仍可在意见书中补充跨域同婚保护必要,作为将来修法之参考。15位大法官皆未虑及跨域同性伴侣之保障,令人遗憾!更导致北高行须穷尽反致、公序良俗等未必适当的选法方式支持跨域同婚。
行政院提法律案、立法者审议《释字748施行法》时竟也疏忽未将跨域同性伴侣纳入规范;且该法未以「婚姻」或「家庭」称呼同性伴侣间的关系,而是以「第二条关系」隐晦地称呼,为德不卒,恐得商榷。
二、内政部函释之过(以公序良俗为理由)与不及(未保障两岸同婚)
函释所持理由为「避免他国不承认同性婚姻,致妨害我国公序良俗、危及私法生活之安定,例外依《涉民法》第8条『适用外国法之结果有背于中华民国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不适用该不承认同性婚之外国法」。内政部贸然将他国法律视为「违反公序良俗」,非文明国家应有之国际礼仪。「公序良俗」在我国法作为压舱石,在国际法上则作为调和剂,超国界法的真谛为──透过国际「融合」成就普世法治的发展。跨域同性婚姻仍待国人之接纳与国际社会之认同,如今内政部指摘他国否准同婚法律违反公序良俗,显然速断。
另外,函释充其量仅为行政命令,不具有拘束全国各机关之效力,我国法院甚至得表示不同意见而在诉讼中不予援用该函释,内政部函释治标不治本。笔者认为,应由立法机关尽速审议,并通过司法院所提出之《涉民法》第46条修正草案但书「但适用当事人一方之本国法,因性别关系致使无法成立,而他方为中华民国国民者,依中华民国法律」,始为完善跨境同婚釜底抽薪之安排。
三、 刻意遗漏两岸同婚?
吊诡的是,内政部函释竟将两岸同性伴侣排除在同性婚姻保护伞之外,陆委会表示理由为「考虑到国家安全、逐年累积将对台湾整体政治、社会、环境及人口结构产生相当影响。」但却无只字片语解释为何仅有「两岸」之「同性婚姻」会有国安、人口结构等顾虑,显然违反《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公约》第2条及《公政公约》第26条「人人皆受法律平等保护」;也未说明为何港澳与大陆地区须为差别对待,令人怀疑是否为刻意排斥大陆地区人民之借口?释字748解释中,大法官将同性恋者归为「孤立而隔绝的少数」,因此行政、立法机关当应屏除制度上对大陆地区人民不利因素,如今却以政治因素戕害法治。
不论是修法或变更结婚登记流程,正视两岸同性婚姻政府责无旁贷,若再以国安作为推托理由,那便有违法治国原则了。(作者为超国界法学教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