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辜者含冤入獄迄今不絕 司法體系變革與未竟之路
高雄渔船长陈火盛(中)卷入运毒案遭判18年,民国101年入监服刑,109年获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再审并停止执行,经过近3000天等待终于重获自由,在众人陪同下步出屏东监狱。图/中央社
冤错使人失去青春等宝贵事物,造成无法回复伤痛,高雄渔船长陈火盛卷入运毒案遭冤坐牢,获赔逾千万但错过儿女结婚大喜;平冤协会执行长罗士翔分析无辜者含冤入狱可能成因与司法体系未竟之路。
台湾冤狱平反协会民国101年成立至今12年,收到超过1900件喊冤,每年接获近150件申冤,实际立案救援仅38案,其中有14案成功再审平反,仰赖志工、义务律师等上百人付出。罗士翔表示,冤案带来很多无可抹灭伤害,可能是现代民主社会下极具杀伤力的国家暴力。
从14起再审改判案例中,协会发现4种成冤因素,包含「不正讯问造成错误自白」、「有瑕疵或诱导的指认程序造成记忆污染」、「误解科学鉴定结果、鉴定不精准或逾越自身专业」、「警方未完整移卷导致误判」。罗士翔坦言,冤案确切成因尚缺相关研究,「目前只能事后诸葛,从案件中尝试厘清」。
然而,司法体系并非亘古不变,历经多次沿革与民间倡议,相对过去确实有所进步。罗士翔从「制度」和「态度」2个层面分析。首先是刑事诉讼法第420条在104年通过立法院三读修正,109年再次修正,2次修法降低再审门槛,从法规制度面变革推进体制向前,让冤案更有机会被看见、被平反。
另一关键是「不假装没有冤案存在」,罗士翔说,虽然近10年再审案件在数据呈现未明显增加,但从法官、检察官愿意正视案件甚至发动救济的「态度」而言,可见司法对平反冤错有逐步开放趋势,且从新竹市金瑞珍银楼强盗案涉案苏炳坤,最高法院曾提「误判零容忍」,彰显体制其实鼓励平反、司法能承受错误。
另外,罗士翔也提出「冤案平反日常化」观点。他解释,不是指每天都有案件含冤昭雪,是让平反不用大肆咎责或动摇国本,成为自然而然的事情,如同日常。从2016年台湾司法史出现首件检察官为死刑犯声请再审的郑性泽案,到2018年第2次由检察官为死刑定谳的谢志宏案声请再审,可见「有错就要平反」,审、检、辩3方不再与之对立。
至于如何尽可能减少冤错,罗士翔指出,协会目前朝推动建立「指认制度」、「证物保管机制」及「科学鉴定标准流程」等目标迈进;希望借由指认「立法化」,避免证人记忆受污染或诱导等情形;其次在科学鉴定部分,应建立「司法科学委员会」,制定统一标准作业流程及鉴定人资格控管,确保所有鉴定单位遵循。
此外,在现行制度中,「证物」在判决确定后将被销毁,恐怕难以为冤案平反提供再鉴定机会。因此倡议建置「证物保管机制」,确实保留相关事证以便未来重新检验、纠正错误。「我们永远不知道将有多少件冤案,只能期许尽量减少冤错与缩短被平反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