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论广场》初评「气候变迁因应法」草案(陈长文)

图为台中火力发电厂。(台中市政府提供/陈淑芬台中传真)

蔡总统今年4月「前瞻但大胆」代表「全民」做出2050的净零承诺。然而各界引颈期盼的「气候变迁因应法」草案(以下称草案)甫经环保署公告,其内容空泛、缺乏迈向净零承诺应有的思维与布局。此草案有60天供全民表示意见,笔者「初步」谏正草案缺失如下,供贤达参考:

一、草案应开宗明义指出净零属人类共同挑战,也是严厉的国安议题。

中华民国自1971年联合国2758号决议丧失代表权后,失去参与国际事务之机会。然而,气候灾难影响所及不分国界、更横跨世代,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2015年《巴黎协定》等已是「绝对法」(Jus Cogens),具习惯国际法之「普世价值」,即便我们非缔约国,仍应受其拘束。

再者,我国宪法明定应「尊重联合国宪章」、「条约」,为确保净零承诺之履行,应将国际公约规定入法,以国安问题高度与各国共同解决气候问题,并且同时通过《巴黎协定》施行法,承袭马总统任内通过两公约施行法之作法,公告周知我们的决心及步骤。

二、提升气候变迁因应方案之主管机关层级。

气候治理尺度之大,前所未见,涵盖经济、财政、环保、人权、交通、能源、国土规划等跨部门议题,然而草案以环保署为主管机关,从本次立法各界瞩目的碳费率、碳交易细节付之阙如便可知,环保署实无能力插手经济部、财政部、交通部、内政部等跨部会权责之事,倘不愿以最高规格、最大努力面对气候危机,未来势必拖累净零期程。

依宪法规定,行政院为最高行政机关,本可直接作为草案主管机关,且最适合不过。此亦非首例,《资通安全管理法》即规定,因资安管理事务有跨部会整合之必要,因此明定行政院为主管机关。相比影响更广、更急迫、攸关世代生存的气候治理议题,草案有提升主管机关层级,改由行政院主责之必要,并且应参考德、英、丹麦作法,依照《行政院组织法》设置专责委员会,补政府专家不足、确保决策科学、独立客观。

三、清楚明订2050前逐年减碳的目标与方法。

减碳「阶段时程」不是口号,必须入法才能让政府、企业及百姓知道如何「因应」。德国不到两年内已历经立法、司法审判与修法,今年6月通过之新法明确将减碳路径列为政府法定义务,原本2030年前应达减量55%一举提高到65%,更明载2040年前减少88%,2045年前达到净零。

我国气候变迁因应也要是有牙齿的老虎,不仅应具体胪列「2030、2040…2045」等逐年至2050年之减碳目标,且应逐步强化,更要订定奖惩机制。然而,现行草案却只有一条2050年净零碳排之宣示,难道「净零」的承诺仍然是封建时代「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计划」?

四、参考2018年《电业法》公投结果,调整能源配置。

2015年颁布的《温管法》仅要求2050年减碳达到2005年之50%。既然「气候变迁因应法」已经加倍到2050净零,试问以原定2025年之(排碳)天然气50、(排碳)燃煤30、绿能占比20之政策如何「因应」加倍的减碳压力?草案却只字未提!为示尊重法治,2018年「以核养绿」公投人民已在「核电风险」与「减碳」之间做出选择,民选之政府即应忠诚执法。基此,「干净」的能源(包括台湾特有的地热资源)配比路径必须入法。

五、完善公民诉讼法制,让法治矫正失控的民主(政治产业)。

气候、环境诉讼是人民监督政府「有效」方法之一。去年德国的公民团体宪法法庭诉讼,促成梅克尔政府刻期修法即是民主法治的典范。在我国,不论是《环境基本法》、《空污法》、《废弃物清理法》、《水污法》、《海污法》等均明载公民诉讼条款,何以攸关世代永续的「草案」独缺公民诉讼的监督机制?实在是法律人主政的讽刺!

最后,为了加速净零,政府应盘点现有资源,充足财政预算,透过明确的短(10年)、中(30年)、长(百年)的规画,责成国营事业(特别是台电、中油等)并协助企业与人民全力以赴完成2050净零的世纪挑战!(作者为法学教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