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论广场》完善诉愿制度 设立首席政府律师办公室(陈长文)

引进「首席政府律师办公室」对人民与政府皆有利:人民权利能获得较为「妥」与「速」的保障;人民因信赖诉愿制度而不需提起诉讼,使行政法院能减少案件负荷。(图/达志影像)

书写毕〈诉愿制度的选择题 彻底翻修或废除?〉一文后,笔者深感意犹未尽,故撰写此一续篇并建议「立法成立首席政府律师办公室」。希冀新任总统、行政院长及立法委员能借镜他山之石(如美国法),让诉愿及行政诉讼脱胎换骨。

诉愿制度为民国19年国民政府推动法制现代化的产物(国民政府为废除不平等条约包括领事裁判权),迄今已实施93年,却仍未能达成诉愿法立法初衷─即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令笔者感叹,中华民国能有几个93年让吾人蹉跎?

笔者在诉愿制度的存废间挣扎。废除诉愿无疑是最简易的作法,但笔者不舍已存在93年的诉愿制度付之一炬,盼改革使其浴火重生。

吾人难以期待行政机关能做到「吾日三省吾身」的境界,因此须由品学兼优、行政阅历丰富的首席政府律师,在不受不当影响之情况下,如风行草偃般伴随其他诉愿委员执行诉愿审议工作,捍卫人权。略述拙见如下:

一、诉愿委员会─能够本着宪法精神取信人民吗?

改革诉愿委员会的组成,为改革诉愿制度的首要任务:现行《诉愿法》及《行政院及各级行政机关诉愿审议委员会组织规程》规定:委员会设5到15人,社会公正人士、学者等不得少于委员人数二分之一。换句话说,诉愿会中至少会有一半是外部公正人士(通常为公法学者或律师),看似对人民权利有足够保障。

但以笔者习法逾60年,也曾担任过诉愿委员的经验,其实,外部「公正」人士不无可能会受到来自行政机关人情压力影响,导致在人民与行政机关间难以定夺时,无法作出依宪法对人民「公正有利」的决定。偶见同业会在经历中写道「曾任诉愿委员」,很难想像彼等会与行政机关站在对立面。

再者,诉愿委员会人数过多,除了造成行政资源浪费,更使每一位委员的决定不再关键。笔者认为设置5至7人即可,并在诉愿决定书中载明每一位诉愿委员的立场。

最后也最重要的─所有诉愿委员当中,仅有首席政府律师来自行政机关,参下述。

二、首席政府律师办公室成为行政院辖下之独立机关,负责宪法诉讼、诉愿审议及协助人民亲近法治

首席政府律师一职源自于美国(首任Solicitor General诞生于1870年),虽然隶属于联邦司法部,但首席政府律师不受党派与政治影响,仅忠于宪法。在美国,首席政府律师甚至有「第十位大法官」之称(美国最高法院共有九位终身职大法官),显示其法治及人格素养相较大法官有过之而无不及。

笔者认为,在我国适合担任首席政府律师者,便是行政院主管法治、遵守宪法的政务委员,建议如下:

(一)设立「首席政府律师办公室」为独立机关,掌管行政院所参与之宪法裁判及诉愿审议,仅效忠国家及宪法,不受《行政院处务规程》第3条(包括院长交办事项)之拘束。

(二)首席政府律师办公室兼负提供人民亲近并使用法律的咨询服务(如美国司法部及欧盟设立Office for Access to Justice)。

在美国,司法部长被提名当大法官未必能通过参众两院的表决(如Robert Bork因曾经主导1973年水门案中的「星期六大屠杀」,而在1987年被参议院否决);反之,首席政府律师被提名大法官时皆能获参众两院支持(如2010年获提名之Elena Kagan)。

引进「首席政府律师办公室」对人民与政府皆有利:人民权利能获得较为「妥」与「速」的保障;人民因信赖诉愿制度而不需提起诉讼,使行政法院能减少案件负荷;借由首席政府律师的主导,《诉愿法》「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立法初衷较能达成,行政机关亦能确保自身依法行政。逐渐地,中华民国能实现从「法制」进阶为上善若水的「法治」,也有助「良制」之奠基。

(作者为前诉愿委员〈撰写不同意见〉、律师、法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