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通过 著作权集管团体应编造财报及建立内控

立法院会今天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部分条文修正案,增订应编造财务报表及建立内控制度。(本报资料照)

为使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善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立法院会今天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部分条文修正案,增订集管团体董事、监察人任期及连任限制,并应编造财务报表及建立内控制度。另外,新增申请许可设立集管团体的公众咨询机制,申请许可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案,应公告于著作权专责机关网站,供公众提供意见。

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是协助著作财产权人向利用人收取使用报酬,扣除管理费后,所收取的使用报酬应全数分配给著作财产权人,负有维护会员、利用人或社会大众信赖其管理的义务。

为使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善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此次修法增订集管团体董事、监察人的任期及连任限制,并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每年业务终了,应编造财务报表,确保合理、审慎及适当方式执行集管业务。

三读条文也增订,专责机关得令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限期申报财务处理情形,并得限期令其提出财务改善计划,并可依职权停止、解任执行违法行为的董事、监察人及申诉委员职务,借此淘汰管理不善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

另外,增订申请许可设立集管团体的公众咨询机制,申请许可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案,应公告于著作权专责机关网站,供公众提供意见,让利用人能够表达意见,并作为著作权专责机关审查与否许可设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