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幸媛曝与王毅有「秘密管道」 陆委会:恐违国家机密保护法

▲前陆委会主委幸媛。(图/ET资料照)

记者陈政录台北报导

前陆委会主委赖幸媛日前接受《新新闻》专访时,惊爆她曾与时任国台办主任王毅有「秘密管道」,更揭露当时两岸ECFA谈判秘辛。陆委会副主委兼发言人邱垂正今天针对此事强调,「两岸协商没有所谓秘密管道或黑箱作业,应该依法处理,并接受国会监督」,提醒当事人要注意有无违反《国家机密保护法》。

邱垂正表示,对于「相关当事人(赖幸媛)」的说法,目前的陆委会无从说明,「但我们要提醒,依照公务人员服务法第四条第一项,公务员有绝对保守政府机关机密之义务」,对于机密事件,无论是否为主管事务均不得泄露,退职后异同。

▲陆委会副主委兼发言人邱垂正主持30日陆委会例行记者会。(图/记者陈政录摄)

因此,邱垂正指出,公务员若违反公务机密保密的相关义务,依照情节严重,可能涉及《国家机密保护法》及《刑法》等相关规定之适用。

据了解,赖幸媛在接受媒体访问时说,她在第四次江陈会后,与时任国台办副主任郑立中表示,「陆委会和国台办需要建立高层直接管道」,避免「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谈判时的误判。过两周后管道建立,赖幸媛称它为「德立管道」,并透露ECFA谈判时曾历经三大转折。

除此之外,作家施威全今(30)日,还将透过独立作家出版社,出版《协商总在晚餐后:赖幸媛与王毅的秘密管道》一书。

邱垂正重申,现在的陆委会,对于行政部门洽签两岸协议的过程,都需要依法处理,并接受国会监督,「我们特别强调,不应该有所谓的秘密沟通管道,或者是黑箱作业。」

至于媒体提问,政府是否会主动就赖幸媛是否泄密进行调查,以及出版机构、撰写人会否也在调查范围内,邱垂正仅说,「我们去提醒当事人注意相关法规的规定」,表示调查与否视有关机构判定,至于出版方面,「台湾是出版自由的国家,但你要负责任。」

▲王毅曾任大陆国台办主任,现为中国大陆国务委员外交部长。(图/路透

据《国家机密保护法》第32条至第34条规定:

第32条:泄漏或交付经依本法核定之国家机密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33条:泄漏或交付依第六条规定报请核定国家机密之事项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第34条:刺探或收集经依本法核定之国家机密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刺探或收集依第六条规定报请核定国家机密之事项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刑法》第132条第1项规定:「公务员泄漏或交付关于中华民国国防以外应秘密之文书图画消息物品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条第2项规定:「因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同条第3项规定:「非公务员因职务业务知悉或持有第一项之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而泄漏或交付之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民法》第184条第1项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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