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寿险海外投资上限从45%降到25% 金管会4理由反对

立委罗明才等人提案提降寿险业海外投资限额,从45%降到25%。罗明才提案的理由是,保险法第146条之4的寿险国外投资,经历多次修法,限额从20%提高到45%,保险业目前依法海外投资最高可达可运用资金45%之外,加计国际板债券最高可达资金的65.25%,再加上外币保单,最高国外投资可达资金的 87.75%,寿险资金外流导致台湾实质薪资负成长,认为海外投资上限最高不得超过25%。

金管会19日表态持反对意见。金管会表示,保险业从事国外投资与国内受雇人报酬占GDP比例下降「无直接关系」,且保险业国外投资额度若由45%调降为 25%,基于国内长年期债券标的不足,为资产负债匹配及保户长期承诺的投资考量,截至2月底保险业国外投资金额约新台币22兆元,调降保险业国外投资额度,不利保险业损益及金融市场稳定,因此建议暂不修正保险法第146 条之4条文。

金管会进一步提出4大反对理由,第一,我国受雇人员报酬占国内生产毛额(GDP)的比率下降,或实资薪资停滞,没有事证显示是保险业办理国外投资所致。

第二,保险业主要资金来源是保户所缴交的保险费,寿险契约多是长年期契约,保险业为履行对保户承诺的契约责任,资产配置多是以投资长期的固定收益商品,以符合资产、负债存续期间匹配原则。

现行保险业国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45%,也有适度控管保险业投资国际板债券的风险,2018年11月21日已明定保险业国外投资(包含国际板债券)上限为保险业资金的65.25%,若修正为25%,则国外投资上限将变为36.25%。

但至2月底国内债券市场规模仅新台币10.9兆元,约占保险业资金仅33.67%,显示国内债券市场的规模远小于保险业资金,且国内债券殖利率偏低,我国保险业无法在国内市场寻求足够且收益率符合资金成本的标的,而外国的债券市场规模及殖利率,符合保险业资产负债配置需求,因此保险业会有一定比例的国外投资。

第三,考量保险业持有国外投资部位较大,若大幅调降国外投资额度,除了不利于保险业资产负债配置,影响损益外,也会间接导致无法提供适足的保险商品。

第四,大量海外资金汇回国内后,国内恐无足够的固定收益标的可供投资,且可能造成短期间新台币汇率大幅波动,不利金融市场稳定。

金管会强调,受雇人员报酬占GDP 的比率下降或实资薪资停滞,没有事证显示是保险业办理国外投资所致,且保险业国外投资部位较大有其原由,若大幅调降国外投资额度,除了可能不利保险业资产负债配置,影响损益外,也可能影响国内金融市场稳定。

金管会表示,已持续引导并鼓励保险业投资国内公共建设、五加二新创重点产业及六大核心战略产业,有助于国内产业转型,并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建议暂不修正保险法第146条之4条文。

因议案下周一22日就要讨论,据了解,绿营立委也表态不支持,认为「一口气降太多」,影响重大,就算要降,也应该是逐步调降,此提案应很难过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