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应依「使用类组」使用 避免误触建筑法规

建筑物使用类。(台中市政府提供/陈世宗台中传真)

依照「建筑法」及「建筑物使用类组及变更使用办法」的规定,每一个建筑物都有经核定的「使用类组」,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使用类组规定来使用。因此,民众虽拥有建筑物之所有权或使用权,并不代表可随心所欲地变更建筑物的用途

中市法制局长李善植说,若欲更改建物用途,必须先向主管机关申请变更使用执照并取得核准,才不会误触建筑法规,遭受裁罚举例而言,D-5类组的建筑物,只能够供作短期职业训练、各类补习教育及课后辅导场所。倘若想改成零售场所,则必须要先向主管机关申请变更使用执照并取得核准后,方可为之。

李善植指出,在审议诉愿案件时发现,有些案件当事人并未能留意到前面所谈论的建筑物使用类组规定,而遭到主管机关裁罚。以致于除了负担本来购屋租屋成本之外,还必须另外支付罚锾;甚至原本创业计划因此受到影响而必须重新规划,另外寻觅合法开业处所,损失不小。

法制局提醒民众,要留意建筑物使用执照上所记载的事项,并按照「用途栏」的记载来使用建筑物。如果有变更建物用途的打算,应依法先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避免误触法网。李局长再次殷殷提醒,若未经主管机关核准,迳自变更建筑物的使用类组,裁罚金额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