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玉获减刑判免死 黄致豪「类似案件处理有判断依据」
▲王景玉的辩护律师黄致豪认为,这次的无期徒刑判决是给了未来在处理类似案件上,一个判断依据。(图/资料照)
杀害小灯泡的凶嫌王景玉在二审获判无期徒刑,引来外界哗然,主要因法官依《刑法》第19条第2项,做出减刑。不过看在王景玉的辩护律师黄致豪眼里,认为给了日后若有类似案件发生,一个重要的判断基准。
高等法院上午10点宣判,王景玉到庭听判,但近日被受瞩目的辩护律师黄致豪没有现身,不过他在傍晚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次的判决是法官一个非常细致的判决,在引用《刑法》第19条部分,合议庭做了相当多的论述。
重点是,对司法实务上一直相当困扰的,在精神医学证据与法律适用上的运用,可以说某种程度提供往后台湾若再有相似案件发生,一个重要的判断依据。
高等法院依《刑法》第19条第2项,对王景玉做出减轻刑度的理由主要有4大项。第1项是「被告行为时,罹患思觉失调症,系有精神障碍之人」,其次为「被告因罹患思觉失调症而产生杀害被害人动机」,第3项为「被告的辨识行为能力,因其精神障碍而显著降低」,最后一项是「被告的控制能力,因其精神障碍而显著降低」。
总言之,王景玉辨识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对自己的行为控制能力,都因为有精神障碍而降低,适用《刑法》第19条第2项减轻其刑的规定。外界认为,这也是台湾的法官明确表示,无须引用「两公约」,以国内法就能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