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伯谦家中冰箱存一堆肉块 华山分尸命案起诉全文

华山分尸命案侦结起诉,陈伯谦被求以「最严厉之刑」。(图/资料照/图/翻摄草山岩脸书

记者杨佩琪台北报导

华山分尸案凶嫌陈伯谦被依杀人强制性交等4罪起诉。检警在搜索陈伯谦住家时,除了在阳台一纸箱内发现死者被割除的乳房下体冰箱内也发现多达20块,总重约170多公克的肉块,一度可能有其他被害人,满足陈伯谦的标本癖,但经DNA验证,其实是「牛肉」。目前全案移审至台北地方法院,由于陈伯谦羁押期将满,北院将召开移审庭决定是否续押

以下起诉书全文

被告陈 OO 涉嫌杀人等案件,本署侦查终结并说明如下:

壹、侦查结果

被告陈 OO 涉犯刑法 226 条之 1 之强制性交故意杀害被害人罪嫌同法第 320 条第 1 项窃盗罪嫌、同法第 247 条第 1 项之毁坏尸体罪嫌,及同法第 247 条第 1 项遗弃尸体罪嫌,提起公诉。

贰、简要犯罪事实:

陈 OO 于 107 年 5 月间在华山草原上搭建「野居草堂」,作为推广传统弓道技艺之用,并在该处进行传统文化教学,代号 3327-107183 号成年女子(真实姓名详卷,下称 A女)因而报名陈 OO 所开立之课程,而陆续多次至野居草堂。

㈠A 女于 107 年 5 月 31 日 16 时许至「野居草堂」后,与在场之陈 OO 等人聊天及饮酒。嗣于 107 年 6 月 1 日 0 时30 分许起,因酒醉昏睡倒卧于「野居草堂」内休息,讵陈OO 于同日(1 日)4 时许,明知 A 女因酒醉昏睡倒卧于「野居草堂」内休息,处于类似精神障碍之情形而不知抗拒,竟趁 A 女因酒醉酣睡而不知抗拒之机会,基于乘机性交之犯意,以其阴茎插入 A 女阴道内抽动,嗣 A 女酒意稍醒,讵陈 OO 仍未罢手,不顾 A 女反抗,明示拒绝之意思,仍将犯意提升至基于强制性交之犯意,违反 A 女性自主意愿,持续以其阴茎插入 A 女阴道内并进而射精,过程中因 A 女积极反抗,陈 OO 竟基于杀人之犯意,以手勒住 A 女颈部,致 A 女因颈部遭压迫(舌骨及甲状软骨骨折,呼吸道及左右颈动脉遭压迫),脑部缺氧窒息死亡。陈 OO 犯案后,因担心遭察觉便将 A 女尸体藏放在该「野居草堂」内之绿色塑胶箱内。

㈡嗣陈 OO 于 107 年 6 月 2 日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于窃盗之犯意,将 A 女随身包包内之现金新台币 100 至200 元不等之金额,窃取花用。

㈢陈 OO 于 107 年 6 月 1 日杀害 A 女后,恐遭察觉,另基于支解分尸毁坏尸体之故意,决意将 A 女支解后再行弃尸,乃利用其于高中时参与生物研究社,习得支解生物及制作生物标本之技能,及其于高中毕业后,热衷参与部落活动,所累积数次解剖山猪等生物之经验及技能,于 107年 6 月 3 日 23 时许起,在「野居草堂」内,将 A 女尸体放置在上开塑胶箱内,并在箱子旁边铺设透明塑胶垫及塑胶袋,再持陈 OO 所有供「野居草堂」教学及展示用之刀子(刀刃长 15 公分、最宽处 2 公分、刀背最厚处约 0.15 公分),将 A 女尸体连同衣服,依序切割成 13 部位。就 A 女左侧乳头阴部,因有制成标本之计划,而另行放置以夹链袋包装并放置在「野居草堂」内,就 A 女右侧乳头,因其认为切割形状不完整而将之连同 A 女凉鞋及分尸所用之抹布等物丢弃在「野居草堂」旁之希望广场上之垃圾子车内,其余尸块则分装成 7 包。

㈣支解既毕,陈 OO 为掩饰其杀人行径,乃另基于遗弃尸体之意思,于 107 年 6 月 4 日 5 时许,将上开 7 袋 A 女尸块,分别置入麻袋、运动提带及后背包内,再以机车载运上开尸块,骑乘机车至阳明山焿子坪,再自阳明山焿子坪以步行方式,分别弃置,并于弃置完毕后,再骑乘机车返回「野居草堂」。嗣为遂行其将 A 女左侧乳头及外阴部制成标本之目的,而陆续以盐巴、明矾覆盖 A 女左侧乳头及外阴部,进行制作标本之程序。

叁、所犯法条:

被告涉犯刑法 226 条之 1 之强制性交故意杀害被害人罪嫌、同法第 320 条第 1 项窃盗罪嫌、同法第 247 条第 1项之毁坏尸体罪嫌,及同法第 247 条第 1 项遗弃尸体罪嫌。

被告所犯上开罪嫌,犯意各别,行为互殊,请予分论并罚。

肆、量刑:

请审酌被告于案发后,于警询、侦查中虽均坦承杀害A 女、毁损及遗弃 A 女尸体及窃盗等罪嫌,但仍对强制性交等事实加以否认,并未全然坦承犯行。且被告年轻力壮,不思正途,竟利用其担任弓道老师之机会,不顾被害人 A女性自主决定权,竟起意对甫认识、素无仇隙之学员被害人 A 女为强制性交犯行,并杀害、支解、任意弃置,致 A女曝尸于外,复将被害人 A 女之左侧乳头及外阴部制成标本,手段凶残、令人发指。于犯案后,尚在「野居草堂」持续进行学童教学活动,对于家属 A1、A2 询问被害人 A 女行踪及搜救犬寻找被害人 A 女行踪时,尚冷静从容对应、故布疑阵,佯装热心协助寻找被害人 A 女,隐匿其业已杀害被害人之事实,行为过程未见悔意。并因此对被害人家庭、亲族造成难以弥补之损害,助长暴戾风影响民心,危害治安甚钜。且迄今未对于死者家属为民事赔偿等情,请处以最严厉之刑,以惩其凶。

伍、本案是否有共案参与,另行签分他案侦办。

陆、本案目前并无第二被害人:

日前有媒体报导称本案发现另 1 组疑似人体标本,指向有其他女子受害等情。然本案于 107 年 6 月 21 日,在被告贵德街进行搜索,于该处阳台纸箱内查获乳头组织、阴部组织;另于冰箱内查获一袋内含超过 20 块肌肉组织,总重约 170.5 公克,为横纹肌夹带脂肪组织,最大块 4.3 乘3.0 乘 1.0 公分之肉块。「上开乳头组织及阴部组织」经解剖现场尸块整复及比对,为死者缺失之左乳头与外阴部;「上开肉块 1 袋」之鉴定结果「综合检体粒线体 Cyt b、CO1、16S 及 12S rRNA 序列鉴定结果,研判极可能为 Bos taurus (中文名称牛)」,即家牛之组织。日前有媒体报导称「检方除发现死者遭割除双边乳房外,还发现死者的下体也被割去;更惊悚的是,陈嫌住处还被搜扣到一片疑似女性的人体组织标本,且与死者的 DNA 不符,不排除本案另有其他受害者」云云,并无所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