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山分尸魔陈伯谦逃死撤销 最高法院:未说明自首减刑
▲华山分尸案凶手陈伯谦二审无期徒刑,遭撤销发回更审。(图/记者吴铭峰摄)
犯下华山分尸案的射箭教练陈伯谦,涉嫌性侵女学员后勒毙,再将尸体肢解,割下死者乳头、下体,试图制作标本,其余尸块则装袋弃尸阳明山。一审将他判死,但二审认定他自首,因此予以减刑,改判无期徒刑。案经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认为自首规定「得」减轻其刑,二审疏未说明即减刑轻判,理由不备,撤销发回更审。
2018年6月间发生的「华山分尸案」,凶手陈伯谦原于华山草原上搭草堂教射箭,死者高姓女子多次到草堂上课。案发于当年5月31日下午,高女前往草堂与陈男等人聊天、饮酒,最后酒醉昏睡。隔天凌晨陈男意图性侵高女,高女虽明示拒绝,但陈男仍性侵得逞并勒毙高女。事后陈男将死者分尸,分尸成7大袋。陈男还将死者左乳头、下体割下,第二天清晨陈男将尸块载运至阳明山区弃置,再返回草堂以明矾、盐覆盖左乳、外阴部带回家,企图制成标本收藏。死者家属苦寻多日,警方最后突破陈男心防,陈男坦承犯案。检方起诉后求处死刑,一审将陈男判处死刑。
二审高等法院虽维持一审相同的3项罪名:「强制性交故意杀害被害人罪」、「毁坏遗弃尸体罪」、「窃盗罪」,但却改认定陈男符合「自首」减刑要件,予以减刑,今年4月间改判无期徒刑,判决出炉后,引发争议。
案件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26日将陈男犯「强制性交故意杀害被害人罪」、「毁坏遗弃尸体罪」撤销发回,仅驳回「窃盗罪」有期徒刑8个月的部分。最高法院撤销理由中,针对二审认定自首部分有大篇幅论述。最高法院指出,刑法自首减刑之规定,在2006年修正前原本规定一律减轻其刑,但难以获得公平,且使犯人认为可以减刑,而加重犯罪动机。故于2006年修正为「得」减轻其刑,其旨在使真诚悔悟者可得减刑自新之机,而狡黠阴暴之徒亦无所遁饰,以符公平,且委由裁判者视具体情况为减刑与否之适法裁量。
最高法院接着论述,陈男就警方或家属探询死者行踪时,多次提供不实讯息、刻意引导办案,但二审虽发现他犯案后刻意引导办案,却未针对陈男事后自首的动机予以论述,也未说明裁量因自首减刑的理由,二审判决有理由欠备之违疏。
另外最高法院也认为,二审依照鉴定结果,认为死者在被侵犯前曾喝酒,故到底死者是酒醉遭性侵的「乘机性交罪」,或直接被强暴手段侵犯的「强制性交罪」,这部分也未调查清楚。此外,二审认为陈男性侵时萌生杀意而杀害死者,但性侵与杀害的时间是否密接而可论为「强制性交故意杀害被害人」一罪,或「强制性交」与「杀人」二罪,这部分也有必要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