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阿莫败在这个原因! 律师揭94年判决:要赢很难

记者洪文台北报导

网红谷阿莫24日遭片商串流平台提告未授权使用影片消息一出引发正反两方的议论。曾是多位艺人委任律师陈彦任举出《著作权法》第65条以及94年刑事判决案例,「除非他的影片对国家有帮助」不然打赢官司机率很低,而谷阿莫无论是否是盗版影片散布者,只要「下载电影全片」已是触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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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阿莫被片商控告,拍摄6分钟自清影片,掀起正反两方议论。(图/翻摄自网路

谷阿莫经常发表「X分钟看完电影」在脸书、YouTube有百万粉丝,24日遭到电影《哆啦A梦》、《脑浆炸裂少女》、《近距离恋爱》,以及韩剧《W两个世界》买进的片商又水整合和影音串流平台KKTV提告。对此,他自认没有违法,行为合乎「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并指法律对「二次创作」的保护不够完善,消息一出引发网友正、反两面论战

律师陈彦任向《ET看电影》表示,「合理使用」系指「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著作」的情况下,须讨论「合理使用范围」,而《著作权法》第65条述及「合理使用范围」判断准则,然而条文并非「应符合所有基准」,而是「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以为判断之基准」,因此还要拿出最高法院94年第7127号判决案例来判断。

▲网友KUSO谷阿莫6分钟自清影片,封他「抄袭英雄酸炸。(图/翻摄自影片)

最高法院94年第7127号判决案例指出:「此判决明确扬弃商业营利与非商业营利利用二分法之适用,改从能否有助于调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文化发展为断。」律师陈彦任表示:「除非谷阿莫能够提出『做的影片对国家、文化有贡献』,值得法官去牺牲原著作权的利益,如果他只是为了私利,却对国家没有帮助,就会站不住脚!」

至于谷阿莫重制影片是否适用于论文影评使用原则?陈彦任表示:「差非常多,论文、影评使用比例时常不到2%,而且是对国家文化是有所贡献的,因此法官会给予比较高的评价,而谷阿莫使用十分之一的精华影片,量不高、质却相当高,导致观众可以不用再看其他十分之九,同样抵触《著作权法》第65条准则。」

▲片商指称引进的日片《脑浆炸裂少女》因遭到谷阿莫制作影片批评、破哏,被迫取消上映,损失千万。(图/翻摄自网路)

另外,谷阿莫声称该负责的是提供非法影片的平台,而非仅下载影片并在合理范围使用的自己。对此,律师陈彦任指出谷阿莫使用的影片本身就是违法,「不管影片来源是盗版或是正版DVD,只要为了剪辑『存在电脑硬碟当中』使用影片,即是一种『下载』的行为,也就是所谓的『重制』行为。即便谷阿莫不是散布影片者,重制影片就是触法的行为。」

对于谷阿莫的官司胜算机率,律师陈彦任坦言:「机率应该非常低,不过我没有看过所有举证,无法给你做出保证,不过如果谷阿莫希望打赢官司,一定要更加努力去说服自己的影片是否对国家文化发展有所贡献!」他坦言对谷阿莫影片对国家的贡献程度相当怀疑,「他的影片跟预告概念差不多,戏谑评论也未构成新的恶搞文化,还难说对国家文化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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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 65 条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构成著作财产权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于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所定之合理范围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以为判断之基准:一、利用之目的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质。三、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著作权人团体与利用人团体就著作之合理使用范围达成协议者,得为前项判断之参考。

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7127号判决

著作权法第65条第2项第1款所谓「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应以著作权法第一条所规定之立法精神解析其使用目的,而非单纯二分为商业及非营利(或教育目的),以符合著作权之立法宗旨

申言之,如果使用者之使用目的及性质系有助于调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文化发展,则即使其使用目的非属于教育目的,亦应予以正面之评价;反之,若其使用目的及性质,对于社会公益或国家文化发展毫无助益,即使使用者并未以之作为营利之手段,亦因该重制行为并未有利于其他更重要之利益,以致于必须牺牲著作财产权人之利益去容许该重制行为,而应给予负面之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