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阿莫8成机率打赢片商!法律界揭「合理使用」3个关键

记者洪文台北报导

网红谷阿莫24日遭片商串流平台提告未授权使用影片,消息一出引发正反两方的议论。熟悉智慧财产相关案件的刑警预测「谷阿莫有8成的机率胜诉」,而法律学者则是发表法官未来判决的3个关键要点,「这个案子具有指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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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阿莫25日声明自己是合理使用二次创作。(图/翻摄自YouTube)

谷阿莫谈到使用非法影片表示:「下载A片也是由提供免费A片的平台负责,只要影片能在网路上能被免费下载,就能在合理的范围内被拿来使用」对此,熟悉智慧财产相关案件的刑警向《ET看电影》透露:「散布或是未经同意下载非法影片即触犯法律,常有民众使用BT软体下载影片,IP特别容易被警方追查出来。」因此谷阿莫影片来源是有疑虑的。

至于谷阿莫的二次创作,刑警人士预测仍有8成机会胜诉:「引用范围很难判定,他的确只用十分之一的电影片段,没有整段电影全部使用,过去一般硕博论文也常引用他人论文的部分字句,都不算在抄袭或盗用著作权的范围内。而影片中的爆雷评论也有一些文字影评人在做,只是影片与文字的差别。如果判决谷阿莫败诉,未来很多论文、评论都会受影响。」

▲谷阿莫曾获奖肯定。(图/webasia提供)

而一位法律学者向《ET看电影》抱持不同观点表示,法官针对谷阿莫的判决有3个关键要点,特别是判断「合理使用范围」上面,「即使影片只有十分之一,但是因为他在「质」的使用上,可能导致原著作权人的著作产生市场实质影响(譬如,看完就不必去看电影了,都知道剧情结局)。」

法律学者举出《著作权法》第65条述及的判断基准,其中2点是所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谷阿莫利用的来源是否属于已经公开发表的著作?在进行影评时『必要』利用著作的范围,是否已经超越第65条的几个判断基准?是两个关键的因素!」

谈到「质」的判断要素,法律学者表示:「谷阿莫在片商尚未上映前,利用网路盗版资源,或直接制作成影片介绍还爆雷,就会在『质』的使用超过必要的程度。假如一般人看过他的短片,丧失进入电影院观看电影的诱因,对潜在市场的影响就很大!我个人推测法院会从严判断,对市场潜在影响,而构成违法!」

除了上述两点关键,法律学者认为「有没有拿到YouTube的赞助金」也是关键要素之一,「因为有从YouTube那边获得经济利益,就可能认定为营利性质。」他认为近年网路上越来越多这样的Youtuber,此案判决会成为一个「指标性」,判决结果会成为未来其他创作者的依据,就要看法官如何处理这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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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相关条文

第 22 条 (非法下载、重制之条文)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专有重制其著作之权利。表演人专有以录音录影摄影重制其表演之权利。前二项规定,于专为网路合法中继传输,或合法使用著作,属技术操作过程中必要之过渡性、附带性而不具独立经济意义之暂时性重制,不适用之。但电脑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项网路合法中继性传输之暂时性重制情形,包括网路浏览、快速存取或其他为达成传输功能之电脑或机械本身技术上所不可避免之现象。

第 49 条 (谷阿莫声明「合理使用」之条文)「以广播、摄影、录影、新闻纸、网路或其他方法为时事报导者,在报导之必要范围内,得利用其报导过程中所接触之著作。」

第 52 条 (谷阿莫声明「合理使用」之条文) 为报导、评论、教学、研究或其他正当目的之必要,在合理范围内,得引用已公开发表之著作。

第 65 条 (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判定标准)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构成著作财产权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于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所定之合理范围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以为判断之基准: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质。三、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著作权人团体与利用人团体就著作之合理使用范围达成协议者,得为前项判断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