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性及合理使用 侵权两大关键

张信昌收藏多年的五0年代柑仔店收藏品,曾在桃园市统领百货展出。(本报资料照)

现今网路发达,海量资讯信手拈来,却也容易引起著作权纠纷。律师陈致宇表示,依过往法院见解,判断侵权与否两大关键,主要是「原创性」及「合理使用」。

吕姓女子经营网路代购,主打英国知名品牌鞋,直接引用台湾代理商产品照片,放在自己的拍卖网站,遭代理商控告侵权。但代理商无法举证拍摄手法、构图理念,士林地检署认为只是单纯商品照,难认有原创性,处分吕女不起诉。

网红谷阿莫制作「X分钟看完XX电影」系列影片,让观众短时间了解剧情,被5家片商控告侵权。检警侦办期间,谷阿莫答辩方向为「合理使用」,强调是二次创作,但台北地检署认为他涉嫌改作、有商业利益,不在合理范围,将他起诉。谷阿莫目前已与3家片商和解获撤告,其余仍在北院审理中。

陈致宇分析,法官判断是否具原创性有两项要件,一是自己创作,二是符合一定「创作高度」。就照片而言,选景、光线取决、焦距调整、快门使用等技巧有独立创意,或足以表达摄影者思想、情感表现等创作理念,就受著作权保护。

至于合理使用,陈致宇说,法官会考量「质量原则」及「使用目的」,即使是二次创作,若引用他人著作比例过高,或是被用来营利,法官判侵权的机率就会比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