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揭RCA恶劣减资脱产卸责 508人受毒害5230天力拼正义

记者杨佩琪台北报导

超过500人求偿,缠讼超过14年,共5230天,台湾史上最大工伤案「RCA案」16日三审宣判。共262人获判赔偿定谳,金额总计约5亿多元,不过还有246人部分,发回高等法院重审。法院认为,RCA等4家公司不能以时效久远、母公司不用对子公司负责、因果关系不确定等理由拒绝赔偿。

▲RCA案缠讼5239天,法院判决揭发RCA等公司脱产卸责行径。(图/记者杨佩琪摄)

最高法院认为,受害员工美国无线电公司(Radio Corporation of America,简称RCA)等4家公司无论在知识、财力能力等皆相差悬殊,员工罹病和有毒化学物质是否有因果关系,都需要专业医学相关研究和诊断,而过程所需财务,都不是员工所能负担,根本无法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算是「权利上睡眠之人」,RCA等公司不能以此为反驳。

因此在因果关系认定上,承袭二审看法,只要受害人就加害物、加害行为、加害过程、受害结果面向进行举证,举证内容也符合一般经验法则,可判断出加害人被害人的相对关系,就可认定加害、被害确实有因果关系存在。

▲RCA案三审宣判,不少被害人、家属到场听判。(图/记者杨佩琪摄)

又RCA等4家公司不仅未尽保护劳工安全、健康义务,直到关厂前也未告知员工,让员工暴露在31种有毒化学混和物环境中,且在发生问题后就以减资汇款海外方式,恶意规避债务

包括RCA公司和其总经理,就曾因违反劳工安全法案,被桃园地方法院判罚2000银元。接手的GE奇异公司透过旗下子公司声请减资,并将1亿1629多万元汇出至海外,种种减资、脱产行为,显见为恶意规避可能接踵而来的债务与赔偿责任

按二审高等法院以「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在一定条件下,母公司还是要对子公司负责,GE奇异公司与Thomson汤姆森公司先后对RCA台湾厂有高度控制关系,也应得付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环保署早在民国83年便要求RCA等提出化学品用量、处置方式等资料,但4家公司皆拒绝不提,严重影响员工权益。因此,RCA等4家公司以「时效久远」等理由作为抗辩,显有为诚信公平正义,不得拒绝给付赔偿。

至于其余246人驳回再审部分,确实部分尚未发病的受害人,还需要完整的举证、提供所谓受「损害」事证与理由,因此希望由高等法院重新审视后,提出最有利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