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家祺/司改,请从让人民说话开始!

▲要提升民众对司法信任度,先从在法庭里倾听基层人民心声吧!(图/视觉中国CFP)

近年人民对司法机关之不信任度履创新高,2016年新政府上台宣示召开司改国是会议,并再三强调司法为民之理念,宣称本次司法改革要直接倾听基层人民之心声,不再以法界菁英来主导司法改革。

果真如此,笔者忝以近三十年之执业经验与法学教授之经历,暂不去讲深奥诉讼法理论,以数十年来所倾听到之人民心声及近身之法庭观察,在此呼吁司法当局若真心以人民为出发之司改,不必修任何法,此刻可立即实施,从让人民在法庭说话开始吧!

首先,读者可能会有的疑问是,法庭审案当然要让诉讼之人民说话,殊不知过去数十年来人民涉及之民事诉讼,几乎都没有充分陈述机会,长期积非成是。

以民事诉讼为例,虽说民事诉讼采当事人进行主义,但长期以来法官在各种因素之下(例如:司法文化案件量的压力、状子写过了不必讲、法庭使用时间受限等等),还是法院以「问案」之心态来处理诉讼事件,而不是依《民事诉讼法》第199条所规定,让人民有「适当」及「完全」之辩论机会,言词辩论之发言时间通常被限制在极短的时间(平均一至十分钟以内)。

众所皆知在华人文化中,仍存有涉官讼不详之观念,不似欧美诉讼之平常心,当一个人民选择步上法院时,当系涉及自身权益重大事件,然而数十年来不断看到诸多人民于开庭前准备了一堆资料与「委屈经过」,准备上法庭去陈述,并满怀期待上法庭法院为其「主持公道」时,获得之对待是陈述三到五分钟即遭制止,甚至连律师代理民事诉讼之言词辩论时,只要律师稍多讲几分钟,亦随时面临审判长以诉讼指挥权为由予以制止。法院制止当事人与律师陈述之理由几乎千篇一律,诸如:状子有写就不用讲了、后面还有很多案子在等、请讲重点等等,再佐以不耐烦之表情。试问长期数十年不让人民(含:代理当事人之律师)在言词辩论时作「完整」及「充分」、「适当」之陈述下,人民如何去信赖司法?又试问当人民(或律师)辛苦准备了数月(甚至更久)之诉讼资料,法院开庭竟仅能陈述短短数分钟,判决如何能令人民信服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人民有「适当」及「完全」的辩论机会,在现今案件堆积如山的法院难有机会实践。(图/视觉中国CFP)

当然,司法当局一定会说,因为法院案件很多要体谅法院案量多、法官已经掌握争点了、人民其他的陈述已经无关案件胜败不重要了、状子有写了不影响权益.等语云云,这种似是而非之论点,恰恰是司法公信逐渐流失之重要原因,因为这种论点完全是以「官方结案为前提之立场思考问题,恰好与司法以人民为本位之基本理念背道而驰。或谓若委任专业律师不就可以由专业律师来充分陈述了,此亦不然,因为在现行实务之长期运作下,连律师欲作充分陈述亦不可得,如若有不信者,可随时至法院合议制之「辩论庭」旁听一次,只要庭期是「言词辩论」者,看是否有律师能有机会将其「全辩论意旨」作完整之法律上及事实上之陈述。甚至为迎合法院这种「习惯」,在新律师刚考上的养成实习阶段,资深律师都必须「教导」新律师如何将一份万言书(全辩论意旨状)在三分钟内陈述完毕,因为若无法练得此种「神功」,日后真正执业时,将无法适应法院执业,为此部分律师干脆在诉讼法上最重要之言词辩论庭以「如书状所载」五字真言应付了事,法院也乐得节省时间,皆大欢喜。

笔者认为此乃长期积非成是之剥夺人民实质之诉讼权,司法之公信力也就这样一点一滴流逝,若司法当局有心司改,就从贯彻《民事诉讼法》之「适当完全辩论」开始,不必修法(因为《民事诉讼法》199条早已规定),案件言词辩论让人民充份陈述畅所欲言,纵使这样落实「真正的言词辩论」在官方之眼中,有可能「浪费」了法院部分时间,但若能重新赢得人民之信赖,这样的司改成本可谓是最划算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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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家祺,台湾法学基金会副董事长,国立清华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