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时社论》躲在反中盾牌后的特权
中时社论
中央研究院前院长翁启惠2017年因浩鼎案遭监察院弹劾,法院与公惩会也都认定翁财产申报不实,予以裁罚惩戒。但去年监委换届后,监院司法及狱政委员会上演发夹弯丑剧,日前通过第三版调查报告,认定翁启惠无财产申报不实,也未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形同翻案。监察院荒谬演出,舆论哗然,再次证明民进党完全执政后大权独揽,五院全面绿化,制衡机关功能尽失,政府公信力荡然无存。
翁启惠在浩鼎案中的争议不少,且翁处理本案的股票一事,过程中曾多次被抓包,其诚信遭到严重质疑,当年经过媒体广泛报导评论闹得沸沸扬扬,至今许多人仍记忆犹新。如今旧案重新被搬上台面运作,翻案理由却站不住脚且避重就轻,引发更大的争议,监察院岂能就此闪躲不顾?
综合监察院为翁启惠翻案的争议,至少有如下四点;一是监察制度采「刑惩并行」原则,翁即使刑事判决无罪,若有行政过失仍得惩戒。关于他是否财产申报不实与违反利益回避相关规范,司法机关已明白认定翁的失职,并指翁严重损伤政府公信。
其二,监院对同一案的第三度调查不仅创下特殊先例,调查报告也无新的事证,亦没能并陈多元观点,只取对翁有利部分做陈述,等于是以监院的公信力为翁个人的面子做单向的背书。
由蔡总统提名的监委发动
其三,弹劾案文依据当初的调查报告,若调查报告有问题,须先覆查推翻原调查报告,但《监察法施行细则》规定,覆查案有3年时限,以及须未经纠正及弹劾,此案已经弹劾通过,因此不符合覆查规定。正办应是检讨覆查机制有无问题,及如何救济,而不是因人设事、量身订做,为个人开后门创特例。
其四,此例一开,不仅监察院的公正性被弃如敝屣,今后曾被监院弹劾或提出不利的调查报告者,若循此模式要求也援例办理,势将严重斲伤监察制度的稳定性。
说白了,会出现上述这样怪异的「柏台御史现形记」,只能说「好巧不巧」地就发生在蔡英文总统连任后,换成全部都是她提名的监委才发生的;也或者可以说,是翁启惠和蔡总统关系太好、后台太硬,加上更有「英系监委」仰察上意、甘为奔走所致。
本案对翁启惠是否借名持有股票一事,当时翁的证词反复不一是极大的争议。他被起诉以贪污案审理,在调查局、士林地方法院侦审,以及监院调查财产申报案和诉愿、公惩会审理时,都自认借名持有股票。直到2018年4月3日就财产申报不实案诉愿补充理由,才改口股票2012年已赠与子女,后于2019年3月14日公惩会答辩书,也改口1460张股票是子女的,证词反复不一,但公惩会仍认定股票为翁借名持有。
问题是,翁若改口主张股票非借名持有,2014年4月向美国政府电报2013年度个人所得税时,何须申报出售名下浩鼎股票271张的实质所得?且翁2018年8月28日在法院表示,女儿不可能有321万美元,是他处分财产支付。国税局也认定翁的女儿名下3000张股票系翁以借贷321万美元方式间接赠与,再次证明是翁借名持有。
再举一例,当时国税局已对翁启惠科以赠与税和申报不实罚款将近1800万,但在最近却变更适用法条,将翁的直接赠与改认定为间接赠与,因此赠与税和罚款通通不用缴。国税局如此适时地「善解人意」,背后其实有整个国家机器因特殊个人而配合行政的不堪,对比许多因欠税几万元房屋即遭法拍的惨况,这个社会侈言的公平正义犹如笑话!
陷入反智反民主恶性循环
监委为何甘冒有识者之大忌、敢犯社会众怒而如此践踏监院的尊严与功能?说穿了,就是无所畏于社会清议,也无所谓于大是大非!凡是遇到重大的异议或监督制衡,只要祭起非理性的抗中、反中魔咒,台湾社会就会跟着起乩,再差劲的施政效能都能够躲在抗中反中的托词盾牌后,继续享受不受监督、不求长进的特权!空军F5E战机训练的失事意外,可以全怪到是中共害的;疫苗采购的黑箱作业不能接受正常民主机制的监督,也是因为怕遭到中共的阻挠与国民党的泄密;这样反智反民主的恶性循环如果继续泛滥下去,台湾还能有什么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