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时社论》躲在反中盾牌后的特权

中时社论

中央研究院前院长翁启惠2017年因浩鼎案遭监察院弹劾,法院公惩会也都认定翁财产申报不实,予以裁罚惩戒。但去年监委换届后,监院司法及狱政委员会上演发夹丑剧,日前通过第三版调查报告,认定翁启惠无财产申报不实,也未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形同翻案。监察院荒谬演出,舆论哗然,再次证明民进党完全执政后大权独揽,五院全面绿化,制衡机关功能尽失,政府公信力荡然无存。

翁启惠在浩鼎案中的争议不少,且翁处理本案的股票一事,过程中曾多次被抓包,其诚信遭到严重质疑,当年经过媒体广泛报导评论闹得沸沸扬扬,至今许多人仍记忆犹新。如今旧案重新被搬上台面运作,翻案理由却站不住脚且避重就轻,引发更大的争议,监察院岂能就此闪躲不顾?

综合监察院为翁启惠翻案的争议,至少有如下四点;一是监察制度采「刑惩并行」原则,翁即使刑事判决无罪,若有行政过失仍得惩戒。关于他是否财产申报不实与违反利益回避相关规范,司法机关已明白认定翁的失职,并指翁严重损伤政府公信。

其二,监院对同一案的第三度调查不仅创下特殊先例,调查报告也无新的事证,亦没能并陈多元观点,只取对翁有利部分做陈述,等于是以监院的公信力为翁个人的面子做单向背书

由蔡总统提名的监委发动

其三,弹劾案文依据当初的调查报告,若调查报告有问题,须先覆查推翻原调查报告,但《监察法施行细则规定,覆查案有3年时限,以及须未经纠正及弹劾,此案已经弹劾通过,因此不符合覆查规定。正办应是检讨覆查机制有无问题,及如何救济,而不是因人设事量身订做,为个人开后门特例

其四,此例一开,不仅监察院的公正性被弃如敝屣,今后曾被监院弹劾或提出不利的调查报告者,若循此模式要求也援例办理,势将严重斲伤监察制度的稳定性。

说白了,会出现上述这样怪异的「柏台御史现形记」,只能说「好巧不巧」地就发生在蔡英文总统连任后,换成全部都是她提名的监委才发生的;也或者可以说,是翁启惠和蔡总统关系太好、后台太硬,加上更有「英系监委」仰察上意、甘为奔走所致。

本案对翁启惠是否借名持有股票一事,当时翁的证词反复不一是极大的争议。他被起诉以贪污案审理,在调查局士林地方法院侦审,以及监院调查财产申报案和诉愿、公惩会审理时,都自认借名持有股票。直到2018年4月3日就财产申报不实案诉愿补充理由,才改口股票2012年已赠与子女,后于2019年3月14日公惩会答辩书,也改口1460张股票是子女的,证词反复不一,但公惩会仍认定股票为翁借名持有。

问题是,翁若改口主张股票非借名持有,2014年4月向美国政府电报2013年度个人所得税时,何须申报出售名下浩鼎股票271张的实质所得?且翁2018年8月28日在法院表示,女儿不可能有321万美元,是他处分财产支付。国税局也认定翁的女儿名下3000张股票系翁以借贷321万美元方式间接赠与,再次证明是翁借名持有。

再举一例,当时国税局已对翁启惠科赠与税和申报不实罚款将近1800万,但在最近却变更适用法条,将翁的直接赠与改认定为间接赠与,因此赠与税和罚款通通不用缴。国税局如此适时地「善解人意」,背后其实有整个国家机器因特殊个人而配合行政的不堪,对比许多因欠税几万元房屋即遭法拍的惨况,这个社会侈言的公平正义犹如笑话!

陷入反智反民主恶性循环

监委为何甘冒有识者大忌敢犯社会众怒而如此践踏监院的尊严与功能?说穿了,就是无所畏于社会清议,也无所谓于大是大非!凡是遇到重大的异议或监督制衡,只要祭起非理性的抗中、反中魔咒台湾社会就会跟着起乩,再差劲施政效能都能够躲在抗中反中的托词盾牌后,继续享受不受监督、不求长进的特权!空军F5E战机训练的失事意外,可以全怪到是中共害的;疫苗采购的黑箱作业不能接受正常民主机制的监督,也是因为怕遭到中共的阻挠与国民党的泄密;这样反智反民主的恶性循环如果继续泛滥下去,台湾还能有什么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