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调查权释字第585号 重点争议一次看
(示意图/资料照片)
立法院蓝白两党通过国会改革相关法案后,民进党认为有违宪之虞,于6月26日声请释宪,宪法法庭于8月6日召开言词辩论,预计于11月6日前(最晚为2025年1月6日前)宣示判决。
针对「国会调查权」之争议,《中时新闻网》特别整理相关重点,供读者快速厘清。
由于最先针对国会调查权的释宪案为释字第585号解释,这也是三党对于国会调查权所引述最多的一则释宪案,因此,以下就释字第585号的重点分析如下:
一、立法院为有效行使宪法所赋予之立法职权,本其固有之权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调查权。
二、立法院调查权乃立法院行使其宪法职权所必要之辅助性权力,基于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立法院调查权所得调查之对象或事项,并非毫无限制。
三、所欲调查之事项必须与其行使宪法所赋予之职权有重大关联者外,凡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受宪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调查之事物范围。
四、行政首长依其行政权固有之权能,对于可能影响或干预行政部门有效运作之资讯,均有决定不予公开之权力,乃属行政权本质所具有之行政特权。立法院行使调查权如涉及此类事项,即应予以适当之尊重。
五、立法院调查权行使之方式,并不以要求有关机关就立法院行使职权所涉及事项提供参考资料或向有关机关调阅文件原本之文件调阅权为限,必要时并得经院会决议,要求与调查事项相关之人民或政府人员,陈述证言或表示意见,并得对违反协助调查义务者,于科处罚锾之范围内,施以合理之强制手段。
●前大法官汤德宗看法
前大法官汤德宗早在去年就已经在其《大法官讲堂》YT频道分析,释字第585号先肯定立法院在其宪法职权内,有固有的调查权。亦即在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之权,另外还有人事同意权。也就是在行使法律案、预算案等,都可以行使调查权。
不过,立法院行使调查权,大法官认为有其限制,亦即须与其行使宪法所赋予之职权有重大关联,且独立机关也非立法院所能调查。汤德宗认为,「重大关联」并未解释清楚,且立法院不能调查「独立机关」吗?有这么严重吗?这很空洞,若如此,难道弊案永远石沉大海?又如立法院认为大法官审判不独立而要砍预算,亦有重大关联,此时不可以调查吗?
至于大法官提到「行政特权」,对于某些资讯可以不公开一事,汤德宗提到美国水门案,尼克森主张行政特权,拒绝公开通联记录。如果在台湾,行政特权若是用来避免犯罪或弊案资讯揭露,亦即用于保护自己,难道我们容许这种利益冲突在法治国家存在吗?如果可以,那国会调查就死了,国会如何监督行政!
对于调查行使方式,本号解释扩张调查权,不以调阅权为限,必要时得要求相关人员或政府官员陈述意见,并得科处罚锾。汤德宗直言,如果立法院要有效行使调查权,要求相关人员陈述意见却缺席,在美国会被起诉!
●民进党立委柯建铭看法
柯建铭在《当代法律杂志》今年5月第29期撰文指出,国会调查权并非漫无边际,具体制度设计上,其行使范围必然应与「行使立法院职权有重大关联」。
立法院仅具对事监督之权限,如牵涉特定官员有违法失职之情事时,应系由司法与监察权调查并处理,显非立法权得越俎代庖之。
亦即,立法权之职权主要既系制定通案性、抽象性之法律规定,且观诸宪法第 63 条 之文字,立法权能对行政权进行监督之范 畴,实限定于「事的监督」,而非扩张至 「人的监督」。进
国会调查权作为立法权行使之辅助性权力,其内涵与范围自应紧扣与立法权之 关联。凡与立法院行使职权无涉者,更遑论已属司法权、监察权应调查之事项者, 自不得且不应由立法院透过其立法程序制 定法律,自行创设宪法所未赋予之权力。
●国民党立委、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律博士翁晓玲看法
翁晓玲在同一期的《当代法律杂志》则认为,释字第 585 号发布至今已近20年,惟立法院调查权立法延宕,严重影响立法院职权行使。
翁晓玲举例,德国与法国设有临时调查委员会,但在法国与日本的常设委员会中,也得于特定范围内行使调查权;日本参议院更有常设之调查会。
另外,对违反或妨碍国会调查之行为者,德国法上有处以行政罚锾与强制处分之规定,法国与日本更以刑罚方式规范。
她强调,长期以来,立法院在面对审议重大法案、预算案和监督政府施政时,因缺乏强而有力监督调查和处罚的法律工具,常无法取得重要关键的政府资讯,故立法委员如同无牙老虎,根本难以对政府机关进行有效监督。
因此,国会调查权乃是立法院的核心职权,立法院应尽速推动国会调查权的立法,强化立法院的监督职能并让政府资讯更加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