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许宗力 二度反对国会调查权

宪法法庭10日针对声请暂时处分国会改革法案等4案进行公开准备程序,大法官蔡炯炖(左起)、大法官许宗力、大法官许志雄等一同出席。(本报资料照片)

裁准暂时处分内容及理由

司法院长许宗力「初任」大法官,在2004年针对「真调会条例」释宪案,提部分不同意书,直言立法院「无法」 拥有相当于欧美国家国会所拥有的弊端调查权,他「再任」大法官后这次担任宪法法庭的审判长,裁准的暂时处分理由也对国会调查权提出违宪的质疑。

两颗子弹事件让当年的陈水扁总统连任成功后,当时在野党立委通过「三一九枪击事件真相调查特别委员会条例」,柯建铭等立委不服,声请大法官会议解释,2004年大法官作成释字第585号的部分合宪解释,但有高达16项条文因与国会调查权属性不符而违宪。

当时的大法官许宗力曾提部分不同意见书,他认同欧美国家的国会调查权,但我国宪政设计是五权分立,无法与外国三权分立者相提并论,因此不能拥有国会调查权。这次他担任审判长的宪法法庭,在13位大法官同意的情况下,作成暂时处分,依旧延续这样的主张。

宪法法庭大量引用585号的释宪解释内容,认为修法后的规定,让立法院委员会决议所设的调查专案小组,可行使调查权与调阅权部分,明显与585号解释意旨不同,依释字585号等解释意旨,被要求提供资料的对象,只限于组织性的「有关机关」,并不及于个人性的「有关人员」;至于相关人民或政府人员,除了只有负有以陈述证言或表示意见方式,协助立法院调查权行使的义务外,没有当然负有提供资料、物件的义务。宪法法庭表示,政府机关或部队被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或档案,极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机密事项,这些资讯一经被迫揭露,对国安影响甚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