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自创原则 限缩国会权力

(图/本报系资料照)

宪法法庭25日对国会改革案做出判决,从判决结果来看,朝野好像各有输赢,但其实多数人民期待的多个国会改革成效已被大打折扣。继废死释宪后,少数精英的大法官们再次对抗国会多数,推翻以前的宪法解释,让国会调查权缩水。

在宪法判决书中,大法官对每个问题都会先提出一些基本原则作为前提,并顺着这些基本原则去推论后续条文的合宪与否。但个人认为,此次大法官没有给太多说法就提出这些原则,太过想当然尔,让人看完充满问号。

执政党全部胜诉的部分之一是总统国情报告。总统国情报告规定违宪的理由主要认为,总统只有「报告」之权,没有义务。大法官说,宪法规定的「立法院得听取总统国情报告」只是被动听取,没有权力主动要求。但大法官对这个前提没有充分的推论。世界上除了某些国家让总统到国会「演说」,也有不少国家是规定总统到国会「报告」。「报告」是义务还是权力?可问问一般人的理解。

另一个执政党全部胜诉的部分是藐视国会罪。大法官说,行政院和立法院的互动只有政治责任,不能规定法律责任。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有藐视国会罪,大法官最爱参考的美国、德国、日本也都有。大法官其实并未充分论述,为什么两院的互动不能有法律责任?难道其他国家都违宪?

其余质询、人事同意审查、调查权、听证权等部分,判决结果对立委这4项权力的行使均大幅缩水。例如,对不配合者的处罚规定,大法官除了对公务员拒绝出席之外,其余全宣告违宪,理由是这些罚锾权力都逾越了立法院的职权。问题是,这个立院权限的界限是从哪里推论出来的?大法官说,部分来自释字585号解释。

之前大法官对本案做暂时处分时,笔者曾指出,裁定书虽引用释字585号解释,但实际上是误解与限缩释字585号。这次判决书也一样,大法官说根据释字585号,「只有官员拒绝出席可以处以罚锾」,实际上释字585号是说:「立法院为有效行使调查权,固得以法律由立法院院会决议依法对违反协助调查义务者科处适当之罚锾」,并没有说只能对拒绝出席者处罚,对其他不配合调查的行为都不能处罚。大法官明明推翻了释字585号的解释,却说这是延续其意旨。

另外,对于拒绝配合听证的官员,大法官也提出一个前提,说听证不是在做「调查」,而「罚锾只是针对不配合调查者」,所以也不能处罚不配合听证的官员。大法官怎么推论出听证不是在做调查?那其他国家进行听证都是在演戏?

整体来看,大法官所提出的每一个前提原则,都是为了得到特定的答案而自己独创的宪法原则。这是史上页数最多的一份判决,但这些原则的论证与提出却相当薄弱。(作者为国立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