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抱6岁女至暗巷性侵 游览车司机重判7年8月赔150万
强抱6岁女至暗巷性侵,游览车司机重判7年8月赔150万。(中时资料库)
台中一名游览车陈姓司机,在2020年4月间,未随一名6岁女童,并将她抱至暗巷内性侵,女同事后哭着跑回家找父亲哭诉,父亲愤怒下立刻报警,警方在调阅监视器后,1小时后就逮捕这名恶狼,经台中高分院判处7年8月,女童父亲并提出民事求偿,获准判决该名司机必须赔偿女童100万、女童父50万,不得上诉。
根据判决书记载,陈姓游览车司机于109年4月7日晚上6时50分许,在台中市某处,见6岁女童单独在路上行走,便一路尾随女童至一处暗巷内,随后强行将她抱起到巷子内变电箱后方进行指侵,女童受辱后,哭奔跑回家告诉父亲,经报警后调阅现场附近路口监视器录影画面,发现陈难的身影,经女童指认无讹后,于当日晚上8点在住家附近庙前前发现陈男,经员警及女童父亲质问,陈男当场坦承犯行遭逮。
经女童父亲父提起告诉,本案经台中地院第一审判处7年8月,陈男不服上诉,二审法官认为,陈男的犯罪恶性及情节均甚为严重。犯后虽坦认犯行,但对犯案细节仍未如实供出,难认其犯后态度良好,并考量被告未能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之谅解或赔偿被害人,认事用法均无违误,量刑妥适,遂将陈的上诉驳回。
女童父亲同时也提出民事求偿。法官审理后,认为陈男侵害女童,女童父亲因其爱女遭陈男侵害而感受不平之痛苦,且事后必须参与处理而必须付出照顾心力,因此女童父也连带受到侵害。
法官也认为,女童所受之精神上痛苦甚深,且案发当时女童为钢年满6岁之 幼女,其心智发育虽未完全如成人,但自我意识已然形成,经此侵害必然痛,有碍其将来身心健全发展;而女童父精神上亦备受煎熬,因此判赔各新台币100万元、50万元,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