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诚泽/还没上太空就进场维修的《科技侦查法》?

▲日前法务部公布《科技侦查法》草案部分内容侵入人民私生活领域过深,引发政坛法界一片哗然,最后昙花一现的撤案了。(图/视觉中国CFP)

随着科技的发展,侦查方式也应该相应的以科技的方法执行,关于这点相信大多数人应该是不会有太多质疑,而近来法务部公布了《科技侦查法》草案,顿时之间政坛与法界一片哗然,除了公告时间仅短短5天外,其中部分内容因侵入人民私生活领域过深,不仅在政坛上朝野齐批,民间团体也不表赞同。

一阵检讨声浪后,《科技侦查法》撤案了,立院进一步要求法务部做好说明后再行送案至立院。此次昙花一现的《科技侦查法》到底在吵什么?

《科技侦查法》的科技在哪?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科技侦查法》草案到底规范了哪些东西?草案大致可分成五个区块,分别是在非隐私空间监控、使用GPS技术监控、利用非侵入性方式监控隐私空间、设备通讯监察数位证据搜集与保全等五种侦查方式。相信大家看完也是有看没有懂。

白话的说,非隐私空间的监控,就像是大家所认知到的跟监、用路口监视器侦查犯罪或是用空拍机跟追嫌犯等。使用GPS技术监控这个大家应该就比较熟悉,也就是使用追踪器或利用犯嫌所使用的手机所发出的讯号定位等。

而非侵入性方式监控隐私空间这个就比较变态一点了。基本上是容许侦查机关用高倍数的数位镜头监看个人住宅内的活动,例如在住宅对面阳台或山头观察高楼层的住宅内活动(不要以为不可能,某周刊就曾使用这个方式偷拍艺人),或是用高解析度的热显像仪观察(就是在防疫期间很多捷运站或百货公司门口摆的那一台,只是解析度变高了,是可以穿透墙壁观察屋内的行为,没错,包括你在洗澡或做坏坏的事),这时候在家中的一举一动基本上就会被他人观察,毕竟人是无法隐藏自己体温的。

再来就是设备端通讯监察,这听起来似乎有点拗口,但基本上就是授权侦查机关可以侵入受监控者的手机内(例如以木马程式植入手机),撷取所需资料,例如LINE对话讯息或通话等等。最后,数位证据搜集与保全,这就是对你的电脑内的证据跟所连接云端硬碟资料的搜集。

行之有年的只能做不能说

上面这些侦查方式可说是包山包海,而且有些还真的挺科技的,不过应该很多人都会对此有点疑惑:上面有些方法现在不是在做了吗?比方说路口监视器,新闻常报导警调会直接调来看,还有GPS科技定位侦查,不是之前也看过新闻说曾用这个方法破案吗?还有什么M化车的东西吗?怎么会现在还在吵着要立法?难道之前都没有法律规范吗?

过去还真的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这导因于过去「没有法律说不行做,就是可以做」的侦查实务思维。以GPS科技定位侦查来说,这种技术其实早已普及于各项商用产品上,侦查实务中也运用十数年了,不仅省时省力且都有因此破案。难道不能像电影《返校》中教官说的:「事情都过去了,就当一切没发生过,不好吗?」

以GPS科技来说,最高法院曾于2017年判决中表明,GPS科技定位侦查是全面网罗个人的位置资讯,属重大侵害隐私权的侦查行为,应先立法规范才能用。这则判决基本上导正长年以来实务的旧俗,也宣示了侦查机关的行为,如果是违反了个人意思而侵害《宪法》上重要的法律利益(就是强制处分),应该要先立法规范这类侦查行为,使侦查机关有明确的法规可以依循,对人民的权利才有保障。

想上太空的《科技侦查法》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虽然表示要先立法,但却没有清楚的指示如何立法;相对的,法务部曾于2018年提出《通讯保障及监察法》修正草案,内容就规范了GPS科技定位侦查,然而规范内容及体例备受争议,就该部分的修正也不了了之。

2020年9月初,法务部卷土重来,直接提出整部《科技侦查法》草案,想一次解决诸多科技侦查手段没有法律授权的弊病,法务部也派出代表说明,面对科技的进步,侦查手段也应随之进步,还说出:「不能人家上太空,我们还在杀猪公!」的金句,说明《科技侦查法》制定的必要性。

然而,再多的金句都无法遮掩草案背后所带来的隐私疑虑。在讨论或批评《科技侦查法》草案前,必须说明的是,《科技侦查法》规范了五大类型侦查手法,每种科技侦查手法都存在不同面向与深度的权利侵害,因此,在评论时仍必须视各该类型的侦查手段加以处理。囿于篇幅,以下仅以GPS科技定位侦查为例,说明草案中到底存在哪些问题。

草案中规范密度不足的显例:GPS科技定位侦查

首先,GPS追踪器在现代生活早已广泛运用,大家倒也见怪不怪,过去相当多隐密型的犯罪,如毒品交易、组织犯罪等案件,都可以发现GPS科技定位侦查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所以法律明确授权侦查机关可以安装与使用GPS追踪器追缉犯罪,应该是没有疑问的,同时也应该肯定法务部愿意正视问题。但正因为GPS科技定位如此好用,而且几乎每个人身上都自愿的带了一台具有精密GPS的手机(请大家试着回想看看,自己上次离开手机超过4个小时是什么时候),如使用此种技术进行侦查,对隐私权侵害的程度就会大幅提升,如何设定与之相当的程序,就变得相当重要。

先来看看先进法治国家的立法:在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中,规范使用GPS等追踪器必须先经过法官签发令状许可,每次使用不能超过45天,如有充分的理由可以延长一次。另外,在跟监完毕后须在10天内通知被跟监人。与我国立法体例较近似的德国,也同样对GPS科技定位侦查有相应的规范,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使用科技设备监视犯嫌超过两日或持续不断超过24小时,原则上应该要有法官令状许可,例外在紧急情形下才能由侦查机关先行为之,但必须在3天内请求法院许可。

回到我国《科技侦查法》草案内容,仅要求使用GPS追踪器超过两个月才需要法官签发令状许可,与上述美、德两国在程序保障上相差甚远,使中立的司法机关介入时间过晚,对人民权利保障恐怕是一大隐忧。另外,我国也仅要求超过两个月的GPS科技定位侦查才需要告知被跟监人,事后保障程序显然不足。

最后,关于《科技侦查法》的批评,并非要求侦查机关以游泳追快艇,但也不能将《科技侦查法》打造成侦查的航母、人权的舢舨。在这个科技时代,侦查机关应以科技方式为之,同时也应有中立的司法机关及早介入监管,才能在侦查效能与人民权利间取得平衡。

林诚泽,政大法学硕士,刚执业的小律师,喜欢看疗愈小动物的IG跟逛夜市人生目标是想当无所事事的小海豹。。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