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礼金失窃脱衣搜查】为了证据警察可随便搜身

根据报导,在高雄市一场婚礼上因为12万元的礼金失窃,报警处理后,警察到场后竟要求新郎新娘等5名进出新娘房的人「脱衣受检」,事后也被新娘秘书爆料到脸书上,引发讨论。不过警方则一再强调这是「同意搜索」并未违法。到底同不同意会有什么差别?警察搜索有什么限制吗?

搜索有分成几种呢

搜索是检察机关为了发现被告(或嫌犯)的犯罪证据或得没收之物品,而对被告或第三人之身体物件电磁纪录住宅或其他处所,所实施的一种强制处分行为。

原则上,搜索行为应该要使用搜索票,这称为「有令状搜索」或「有票搜索」,而搜索票则是需要在侦查中,检察官司法警察认为有必要时,向该管法院声请后取得,而且司法警察需要先报请检察官许可后,始可向法院声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搜索票有应记载事项案由;应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应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时,得不予记载;应加搜索之处所、身体、物件或电磁纪录;有效期间,逾期不得执行搜索及搜索后应将搜索票交还之意旨。且搜索票上须由法官签名,法官并得于搜索票上,对执行人员为适当之指示。核发搜索票之程序,不公开。如有所欠缺,则可以拒绝接受搜索。

不过当发生时间上来不及声请搜索票的急迫状况,则例外可以使用「无令状搜索」(或称「无票搜索」),但是仍然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否则就会变成违法搜索。

1.附带搜索: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逮捕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执行拘提、羁押时,虽无搜索票,得迳行搜索其身体随身携带的物件、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及其可立即触及的处所。这种以合法拘捕为前提,时间上紧随于拘捕的搜索,立法用意在于,拘捕的被告也许身上携有可能危及执法人员或被告本身、现场其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险物品

2.迳行搜索—对「人」的搜索:因逮捕、追蹑或执行拘提、羁押,有明显事实足以相信有人在内犯罪而情形急迫的情况下,可以迳行搜索住宅或其他处所。此种搜索准许范围仅限于「住宅或其他处所」,以发现被告为目的,不得任意就人体无法躲藏之处为搜索,而被告身体的无令状搜索另属于附带搜索的范畴

3.紧急搜索—对「物」的搜索:检察官于侦查中有相当理由认为情况急迫,非迅速搜索,24小时内证据有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之虞者,得迳行搜索,或指挥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执行搜索,并层报检察长。仅检察官能为此种搜集、保全证据的紧急搜索,司法警察不得自行发动

4.同意搜索:对于没有搜索票之法官、检警等人员,仍同意其进行搜索,等于是自行抛弃法律所保障之权利。必须在搜索前即取得受搜索人之自愿性同意。如不想接受搜索,也可以表示不同意。

可能有强制罪的问题吗

除了《刑事诉讼法》上就搜索要各种要件有所规定之外,在《警察职权行使法》亦规定警察职权之行使,应该要符合比例原则、避免过度侵害人民权益。因此,如果警察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就要求「脱衣受检」,除了会违反「同意搜索」的要件而违法之外,还可能会触犯《刑法》强制罪。

只要是以强暴或胁迫的手段,让他人被迫做或不做某些事,就算是成立强制罪的要件,不过我国一般就强制罪还会审查是否有「实质违法性」存在,像只是因为打闹而堵住门口不让人进出,就会因为不具实质违法性而不用处罚。

如果警察未经过同意,并以搜查为由,逼迫人以超出必要手段的方式行使职权,就很有可能触犯强制罪,而且就算真的搜索到证物,也会因为使用违法搜索手段而导致证据不具证据能力、白忙一场。

虽然上面的这起案件最后新郎有出面说明,当时警察其实并未要求他们脱掉衣服,脱衣的行为纯粹是自己为了避嫌而为,爆料者应该是有所误解。不过现在警察机关动辄询问是否接受「同意搜索」的情况仍时有所闻,大家应了解「同意搜索」要出自诚挚地同意才行,而且还可以在过程中随时反悔,拒绝警察继续搜索行为,以确保自身的权益。(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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