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作成暂时处分 70年仅1件
为不让司法正义成空,依法大法官可在释宪解释前作成暂时处分,但逾70年来仅作成1件。(本报资料照片)
为不让司法正义成空,依法大法官可在释宪解释前作成暂时处分,但逾70年来仅作成1件,是2005年间针对按捺指纹才准换发身分证规定,当时大法官裁准紧急处分、暂停适用,之后包括前瞻、军公教年改等释宪声请案暂时处分,都遭封杀。
2004年立委柯建铭等人对《真调会条例》声请释宪,并声请暂时停止执行,大法官们在宪法法庭召开辩论庭后,火速对真调会条例作成部分违宪解释,但解释案已出炉,未裁定暂时处分。
但大法官们在该次解释理由中,首次对宪法层次「暂时处分」订定规范与要件,大法官们说,让裁判结果具实质效果,不因宪法解释、审判或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有差别,换句话说,大法官也可裁定停止执行。
隔年大法官援引先前释宪理由,对当年《户籍法》规定,按捺指纹才能请领或换发新版国民身分证的规定作成宣告,在本案解释公布前,暂停适用这些规定。
法界指出,大法官宣告暂时处分具强大效力,除非对人民基本权利、宪法基本原则或其他重大公益,可能造成不可回复或难回复的重大损害,且有急迫必要性,才会祭出这「尚方宝剑」,否则获裁准机会很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