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促通过提名大法官是权力使然吗?

笔者认为在法官任期已经完全被打乱,若又允许再任,且可能出现间隔不到1年的情况下,原先宪法规范所欲防止的道德风险,就会出现破口。(图/记者屠惠刚摄)

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立法院加开临时会,以极为仓促的时间,通过蔡总统所提名的4位大法官。此次大法官的提名与通过,打破了每任总统仅能提名一半大法官的宪法精神

根据《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第2项,大法官任期8年且不得连任,以保障其独立性。而根据同条第3项,自2003年以后,大法官采交错任期制,故任期虽为8年,但每4年,就有8位或7位大法官任期届满,致须重新提名,以尽量避免所有大法官皆出于同一任总统之手。虽然总统连任仍可能出现任命所有15位大法官的可能,但因同意权在立法院,致仍可产生一定的权力制衡。

如此交错的任期,还会带来一个相当重要的效果,即大法官在通过释宪案时,根据《大法官案件审理法》,乃以2/3为门槛,故让每一任总统都有任命权,就可降低有心者可掌控大法官解释的可能性

只是如此的交错任期制度目前已经被打乱。因于2007年,原本8名大法官任期届满,但在前总统陈水扁重新提名后,仅有4人过关,剩余4位名额则在2008年由前总统马英九提名。此时,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后提名的4位大法官的8年任期,到底是要从头起算,抑或仅剩7年?

若根据当时的《司法院组织法》第5条第3项,大法官出缺时,其继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止,则大法官的任期就应仅剩7年。惟根据《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第2项,大法官任期8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这似乎又是以8年为计算。而此疑问又在2010年出现,因当时发生法官集体贪渎事件,就使司法院长、副院长辞职,则继任者的任期到底是到2011年,抑或重行起算?

也因此,原先只有两梯次、4年提名的大法官交错任期,已完全被打乱,甚至还会出现1年1提,如2015、2016年各提4位、7位的情况。尤其在2016年提名许宗力为司法院长时,因其已当过8年大法官,如果依据原先的交错任期制,在不可能有人可预测4年后的总统为谁下,若有大法官再任,确实不会有投谁所好的可能性。但问题是,在大法官任期已经完全被打乱,若又允许再任,且可能出现间隔不到1年的情况下,原先宪法规范所欲防止的道德风险,就会出现破口。

故现任总统在面对已经错乱的任期制,实不应在这一任期内再提名大法官,而应在明年大选过后,由新任总统提名,以符合宪法规定的交错任期制之精神。甚且,在执政者掌握国会多数下,更应借此机会修改相关法律条文,以让大法官回复原有的两梯次、每4年提名的交错任期制。若要回复交错任期制度,到底是要修《司法院组织法》,或者提请大法官解释,甚至要修宪等,都有其困难,却也是不得不然,且不能再拖的重要课题。舍此而不为,却仓促通过提名,或不能说是权力欲望使然,却肯定与宪法目的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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