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时社论》仓促扩大排黑参选 损及宪法权利

中国时报社论

行政院会15日拟通过《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与《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修正草案,扩大不得登记为候选人的对象,上自总统、立委,下至议员、里长都比照办理;尤其将纳入《组织犯罪防制条例》、《洗钱防制法》、《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的「黑、金、枪、毒」,以及犯《反渗透法》、《国家安全法》等而有罪判决确定者,不得登记为候选人,并可望在2024大选适用。

执政党指出,这是对于政治人物的最高道德要求;内政部也强调,是为了健全清廉参政的民主选举制度。当然,另一说法是选后回应民怨所进行的扫黑。但这项修法似嫌仓促,除了未有学术界、法律界的讨论,也未经政党、社会团体的协商与回应,更有侵害人民参政权的违宪之虞。

当年美丽岛将失参政机会

以民主宪政长久发展而言,限制犯有「黑、金、枪、毒」人等参选有其意义与功能,修法方向客观上值得肯定;但就如在野党所提,现行《组织犯罪防制条例》就有排除相关人等参选,却未见政府积极用法;加上本就存在对于涉及枪、毒者轻重难以区分,若迳剥夺参政权,势必引发「滥杀无辜」之法治危机。「被选举权」代表着人民参与国家立法与行政事务,若要修法必须顾及人民宪法参政权、调和司法一罪不两罚原则,并要从防范黑金涉入政治去寻求平衡。

此时仓促修法,一方面缺乏行政比例原则最小限缩之明确规范,另一方面过度否定监狱执行后的更生功能;行政院若要订定限制性的相关规范,涉及到宪法第23条「为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因此,必须深入探讨合宪的立法条件,审酌明确性定义与范围,才能依比例性、必要性原则去订立最少侵害权利的限制;否则将会剥夺宪法赋予人民的诸多权利。换言之,不能以「黑、金、枪、毒」笼统定义便剥夺了相关宪法权利。

事实上,「排除参选资格」已有刑法第36条所规范的褫夺公权,足以褫夺「为公职候选人之资格」,尤其该法第2项「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质认为有褫夺公权之必要者,宣告褫夺公权1年以上10年以下褫夺公权。」该宣告由法院于裁判时为之,也自裁判确定时发生效力。因此,行政院所提修法,则对未经法院判处褫夺公权的人,直接剥夺其终生参政权,显已涉及违宪。难道洗心革面的更生人,社会不该给予鼓励吗?

民进党黑道治国才该检讨

试想,如果当年国民党如此扩大立法,那么涉及美丽岛事件恐以违反《国安法》处刑,遭到审判的8位受刑人早就没了参政机会,就不会有后来吕秀莲曾任副总统,姚嘉文曾任考试院长,陈菊曾任高雄市长,施明德、黄信介、张俊宏曾任立法委员之情事;更遑论因为海外涉案的陈唐山,更无法参选台南县县长而当选。如今执政的民进党说要修法,最该反省的是「黑金」与该党如何切割,亦即黑道入党跟人头党员的问题,而非一味模糊焦点、转移议题,掩盖了外界质疑民进党台北市立委补选候选人吴怡农,在任党部主委通过4、5000个「黑道人头党员」的问题。

执政党也该好好讨论排黑条款要扩大适用到什么程度,才会符合宪法容许立法授权的范围。而现任民代或官员相关涉黑如何处置?以往民间提出要在《刑法》第142条贿选部分和第144条暴力选举部分强化,该不该一并讨论?更要厘清违反《国安法》、《反渗透法》的轻罪重罪究竟什么程度,才能剥夺参政权?否则主张两岸和平并进出交流的被选举人,容易被阻断号召民众、提出政见的管道。

虽然「黑道治国」已成此次大选中间选民厌恶执政党的原因之一;但如此仓促修法,宛然对人民及在野党进行勒索,模糊了原本被指责的执政缺失。其实,民进党无须随着立委补选议题,沦为政治考量去塑造改革黑金的形象,而应积极从事肃贪、扫黑、反毒的跨部会整合。趁着下次地方公职选举,邀集各党针对此一议题辩论与协商,至少提供可行修法配套方案再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