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士洲/税务法官需有税捐正义与人权关怀

▲《纳税者权利保护法》将于年底上路税务专业法庭与税务专业法官却是法院自行说了算,专业何在?(图/记者周宸亘摄)

106年底《纳税者权利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法)正式上路,亮点之一,各级行政法院应设税务专业法庭,并由税务专业法官组成。考量时限在即,司法院依照自身颁布的税务法官专业审查要点,立马认证了62名行政法官具有审理税务事件的专业。立委与各方舆论批评浮滥认证,人人有奖,掏空专业审判理想。

纳保法要求设置税务专业法庭,立法初衷无非借由导入专业审判,改革税务审判上「官官相护」的沉疴。单以税务民告官胜率统计来说,官方统计纳税人一审胜诉比率约为16%,学者逐案统计也不过6%左右,更别说就算纳税人聘律师会计师打官司,实证统计上,也未必能够提升胜诉机率。当稽征机关在税务诉讼中长期掌有优势的地位,征纳互动之间,很容易弥漫着「稽征威权凌驾法律」的高高在上氛围,词穷的税官动辄脱口「不服去打官司,你也不会赢」、「这样做不妥,但法官还是会站在我这边」,时有耳闻。长期被法院「宽待」的稽征机关自然没有动机主动革新税政现况的动力,陈旧、扰民的税务法令函释持续累积税务民怨,征纳对立情结日益难解。

和解(c)

胜诉率(含和解)

(a+b+c)/终结件数

胜诉率(不含和解)

(a+b)/终结件数

资料来源:司法院统计处

近五年政府不断推出各样税改方案,同时也是侵蚀了税制的稳定性,迫于财政严峻,稽征机关不时想方设法「加强稽征」,征纳之间陷入更深的紧张与对立关系,更别说我国税务查核逐渐接轨国际,导入跨境电商课税、税务资讯互相交换、洗钱防制与犯罪所得没收等新制度,在在增加纳税服从与法律遵循的繁杂负担,激发更多的复杂、专业的争议讼源

▲我国税务查核导入跨境电商课税、税务资讯互相交换等新制度。图为KPMG安侯建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举办「2017国际税法研讨会—跨境电子商务之课税问题研究」。(图/KPMG提供)

税务大环境如此,税务专业法庭未来所要扮演的功能就不应当只是单单地裁决个案曲直的消极角色而已,毋宁更须担负三项重要的宪政功能:(一)落实宪法对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保障(依法课税、平等待遇、生存权、营业自由保护及税务可预测性);(二)纠正并迫使稽征机关检讨、提升稽征程序的法律品质(正当法律程序、细则办法与时俱进);(三)反馈现行税捐法令不当、有违宪之虞,并敦促立法修正(例如薪资所得不能列举必要成本费用,司法院作成释字745号解释宣告违宪)。

最近一年,最高行政法院部分税务裁判,已开始援引纳保法规定,体现对纳税人基本权的关照,例如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33~336号判决要求推计课税应采行更客观合理的评定程序,同年度判字234、245号依纳保法条文规定区隔脱法避税、违法逃税的事实态样与法律效果;也有判决从租税人权的保障出发,点出裁罚必须考量被裁罚者的情节轻重与违章获益,不应过苛(105年度判字第710号判决)。这些税务裁判固然值得我们赞许,但也不应当一厢情愿地乐观看待未来所有税务法官都有相同开放思维,都会公平兼纳征纳见解,甚或以为行政与司法的「官官相护」从而绝迹。更为积极建设性的作为,毋宁应是持续地推动,在制度上不断强化税务审判的专业职能,具体措施或有如下四点:

一、税务法官的专业资格审查上:税务专庭法官的专业培养,须要时间与按部就班的进修努力,与其着重事前资格审查,还不如希冀法官先有独立审判的精神,较贴近实际。换言之,法官须不先预设立场,平等面对征纳双方,察纳财税会计专业雅言,并持有积极开放的学习心态,毋宁才是驾驭繁杂、专业的财税审判最为关键的能力。申言之,税务法官专业认证的审查要点应当要求每位申请认证的法官,具体说明自身的裁判书、论文、报告等,曾清楚回应纳保法规范要求,或体现宪法上租税原理原则、人权保障精神,作为认证审查重点。

二、税务事件审理应设立专门诉讼法规定:美国、德国都有在行政诉讼法之外,特别针对税务诉讼制定专门诉讼规则,我国亦有需要。税务争讼有着财经知识专业、课税事实繁杂、征纳资讯不对称、同一争议事实反复发生、横跨多年度的事务特色,以困扰金控公司多年的母子公司费用分摊争议来说,不同年度的相同争议,前后由不同法官、系属不同级法院,针对财政部函释或个案费用性质归属,法院判决见解若有不一,徒增征纳双方困扰,浪掷诉讼资源而已,较为允当的作法毋宁是裁定由某一庭法院审理,其余案件暂停,即可收集中资源妥善审理的效果,要不委托外部专家鉴定事实与法律问题,要不直接提请释宪,然此须透过税务法庭专章的诉讼立法,并参考国外税务法庭规则,始可克尽其工。

三、税务法官的在职进修应重视与外界交流:随着社会、经济、科技发展,税务争议与问题也不断更迭,然而法官工作负荷重、人事环境封闭,所以在职进修亦宜多元广泛认定,除了公私单位举办的财税法议题演讲、研讨会,大学开设的税务法规、会计学分课程之外,仿效Workshop的案例研习与个案专题报告,更是有助于法官培养财税案件中自主思辨能力,并兼顾庞杂审判负担的另类进修管道。

四、税务裁判见解应定期接受检视:司法院对税务专业法官设有每三年定期换发专业证书的要求,建议可导入税务裁判见解的外部检视制度,换言之,税务法官应每年提出一则以上的判决,供外界及专家审查其对租税人权、纳保法的重视。此外,送审通过的税务判决与报告,亦可集结编纂成册,形同司法租税人权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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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士洲,现任台北商业大学财政税务系副教授,台大法学博士、德国海德堡大学研究,曾任税务律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88论坛欢迎网友参与,投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