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岁嬷家暴分居20年 高院:未发生重大破绽不准离

▲分居逾20年,90岁妇叹难离婚。(图/台湾女人连线提供)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90岁余姓妇人丈夫分居超过20年,2011年诉请离婚却遭驳回,桃园地院一审以「无法达成实质夫妻生活目的」判决准予离婚,但丈夫再上诉至高等法院,原离婚判决却遭以「婚姻无重大破绽致无法继续维持」为由驳回废弃。妇女团体呼吁应速修离婚法规,将分居纳入裁判事由,台湾高等法院应设家事专庭

台湾女人连线表示,余女士因为先生霸道专制、歧视、外遇、及肢体语言精神家暴,使她长期饱受身心伤害,在婚后与分居后多次向丈夫提出离婚遭拒。分居后也因赢面不大,曾被律师劝退离婚诉讼的提起,因此只好先以取消冠夫姓来表明自己欲断绝关系的意志

台湾女人连线表示,高院法官无视余女士与丈夫分居逾20年事实,以及她年届90高龄宁冒着离婚的污名仍要离婚的意志,显见审判缺乏性别意识及生活常理的认知。同时,我国裁判离婚要件严格,即使不堪同居时也难离婚,仅能暂以分居处理,而分居后想要离婚,却要有「不堪同居」的重大破绽证明实属荒谬。

根据高院判决书,法官驳回一审离婚判决的主要理由是「两造分居后仍会出游聚会,其间虽曾发生不愉快事件,但都属偶发,两造婚姻并未发生重大破绽致婚姻无法维持」。

台湾女人连线黄淑英理事长表示,对20年代的女人而言,离婚是件充满污名、难以见人的事,余姓妇人活到90岁高龄仍坚持要离婚,足见她已完全无法忍受「婚姻关系」的存在。她就是生死都不想和先生有任何瓜葛,更重要的是,就是在这么晚的晚年也要争取做一个独立、有尊严的女性

台北市女性权益促进会李兆环常务理事表示,我国民法亲属编虽曾因裁判离婚要件过于严格,增订第1052条第2项概括离婚事由,但仍采有责主义,难反应社会的变迁及需求。

李兆环指出,法官在引用上常趋于保守,使得感情破裂的夫妻只能继续维持有名无实的家庭或不得已选择分居。分居后的夫妻因生活上鲜少往来,更加深请求离婚之一方提出婚姻破绽事由之困难,造成分居后要离婚变得是难上加难。

台湾女人连线最后呼吁,高等法院应设置家事专庭或家事专股,以及速修离婚法规,将分居纳入裁判离婚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