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扶不排富 遭讥谷辣斯条款

行政院发言人Kolas Yotaka曾因申请法扶律师打官司遭舆论批评。(黄世麒摄

行政院发言人谷辣斯‧尤达卡Kolas Yotaka因申请法扶打官司,舆论哗然,引发法扶「不排富争议,立法院初审通过《法律扶助法》修正案,规定只要是系属「指定法院」的重罪案件,不必审查资力案情全面「不排富」,形同《谷辣斯条款》。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声明抗议,认为《法扶法应设有排富条款,修法以「指定法院」做为法扶审查资力与案情的标准,完全违背扶助弱势的立法初衷。

修法以指定法院做标准

月薪近20万元的Kolas Yotaka,去年因申请法扶律师,控告屏东法扶律师陈采邑,舆论哗然。连前立委蔡正元都酸说:「唉哟!她也算弱势」,凸显出法扶「不排富」的争议。

司法院、立委却修正《法扶法》第5条,规定若重罪案件系属在「司法院指定之法院」,就不必审查资力、案情,完全给予法律扶助;但若重罪案件在非「指定法院」,申请法扶就要审查资力及案情。

律师全联会昨以声明严厉批评修法不当。全联会强调,系属在「司法院指定之法院」的案件就「不排富」,不是指定法院就「既排富、又排贫」。司法院身为主管机关,竟指定特定法院的重大案件法扶不排富,若非指定的法院,就没有同等待遇,已明显违反《法扶法》的立法意旨,欠缺法的正当与公平性

辩护资源不足才会转介

全联会指出,《法扶法》是在扶助弱势,让没有资力、无法受到法律适当保护的人民,也能获得法律专业的协助,因此除了强制辩护案件在检警初讯时,因急迫性而无法审查资力的情况外,不论是强制辩护案件或原住民案件,都应该设立排富条款,而且不论任何地区,重罪被告都应该适用同一标准,重罪案件除死刑案件、审判长认为有必要而指定的案件外,一律都应该排富,才符合《法扶法》的立法意旨。因此,全联会对于立法院初审通过《法扶法》修正版本,表达强烈反对。

对此,司法院回应,对全联会认为法扶强制辩护案件应设排富条款表示赞同,并称是因部分法院辩护资源不足,才授权司法院指定之法院转介法扶,且修正草案并无排贫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