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房地合一税 三大地雷要避开

南区国税局整理,实务上较常发生的三大错误,第一是「应申报却未申报」,包括误认交换房地免申报、误认交易亏损免申报、误认二亲等以内亲属买卖房地免申报、误认交易农地都免申报、误认房地遭法院拍卖免申报和房地取得日认定错误致未申报。

第二则是「成本费用申报错误或不实」,像是.未提出支出证明(如发票、收据或收费细项等)、交易继承(受赠)取得房地时误以被继承人(赠与人)购入价格为取得成本、申报取得成本未扣除折让金额、数人出售共有房地但未按成交价额比例计算各别成本或费用,以及无仲介事实或支付证明但虚列仲介费。

三是「取得日或交易日认定错误」,国税局举例,出售共有房地,各共有人取得原因(如买 卖、赠与或继承)或时点不同,常导致民众未分别判断是否属于房地合一税课征范围,误认所有共有人课税方式均相同,以致漏未申报。

还有像是房地遭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应以拍定人领得权利移转证书之日为交易日,但民众误以房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为交易日,致逾限申报。或者购入预售屋等交屋后将成屋出售,持有期间应以取得该成屋所有权移转登记日起算,但民众则从自订定预售屋买卖契约之日起算。

南区国税局因此特别提醒,房地交易日的认定,原则以房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为准,但如该房地是遭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则以拍定人领得权利移转证书之日为准。

个人出售与他人共有之房地持分时,如房地是因继承、受遗赠或受赠而取得者,要特别留意应按各自之取得原因及时点,分别判断是否应办理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