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刑事訴訟法 增心理師拒絕證言權

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增订心理师的拒绝证言权,另也为周全检察官可用于缓起诉处分的处遇措施,将心理治疗、心理咨商列入。示意图,与新闻当事者无关,图片来源/Ingimage。

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增订心理师的拒绝证言权,另也为周全检察官可用于缓起诉处分的处遇措施,将心理治疗、心理咨商列入。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11月29日并案审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请审议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等案,司法院秘书长吴三龙等人列席说明。

这次修法有诸多条文仅进行文字修正,例如将精神障碍改为身心障碍等。经在场立委与官员讨论后,多按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过。

特别的是,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证人为医师、药师、助产士、宗教师、律师、辩护人、公证人、会计师或其业务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职务的人,就其因业务所知悉有关他人秘密的事项受讯问者,除经本人允许者外,得拒绝证言。

司法院、行政院提案说明指出,依心理师法规定,为配合职业上信赖关系及保密义务的规定,避免于刑事诉讼程序发生义务冲突的情形,参考德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心理师的拒绝证言特权规定,这次修法,增订心理师的拒绝证言权;民进党立委陈静敏等人所提修正动议,则希望将护理人员一并列入。

经在场立委及官员讨论后,按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过,但也通过陈静敏等人所提附带决议,要求司法院在2个月内,尽速研议并再次推动修法,将护理人员独立列入刑事诉讼法第182条拒绝证言权的保障。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会处理时,在场立委并未提出异议,因此三读修正通过,增订心理师的拒绝证言权,并通过附带决议。

另外,观诸心理师法规定,部分心理治疗、心理咨商等心理师业务,有别于精神治疗,为周全检察官可用于缓起诉处分的处遇措施,三读通过条文将心理治疗、心理咨商列入。

三读通过条文也规范,被告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碍,致不解诉讼行为意义或欠缺依其理解而为诉讼行为的能力者,应于其回复以前停止审判。有此停止审判等原因者,当事人、辩护人或辅佐人得声请停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