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立院三读 违法厂商列拒绝往来三年

▲采购法修正立院三读。(图/记者屠惠刚摄)

记者林铭翰台北报导

立法院院会30日通过《政府采购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新制增订「防贿条款」,明定若厂商对采购人员行求期约或交付不正利益,将刊登政府采购公报,公共工程招标拒绝往来三年,政府机关办理采购案时的利益回避范围,也由三等亲限缩为二等亲

本次修法增订「防贿条款」,违法行贿厂商将刊登于政府采购公报,公共工程招标拒绝往来三年,亦不得参加投标或或作为决标对象分包厂商。三读条文也规定,政府机关办理采购案之利益回避,由承办、兼办采购人员本人、配偶及三等亲内亲属,限缩为机关人员本人、配偶及二等亲内亲属。

此外,若厂商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费、后谢金或其他不正利益条件交换,拿下采购契约,则政府机关可以终止或解除契约,并将两倍的不正利益,自契约价款中扣除,未能扣除的,还可通知厂商限期给付。

另外,原规定法人团体接受政府补助办理采购时,若接受补助超过一半以上或达公告金额以上,须受该机关监督,修法后「艺文采购」可排除于采购法限制,其办理原则适用范围监督管理办法,另由文化部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