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胶类奶瓶及奶嘴稽查 台湾4产品验出双酚A遭下架

食药署23日公布「塑胶奶瓶奶嘴稽查结果。(图/记者严云岑摄)记者陈世昌台北报导卫福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以下简称食药署)23日公布「市售塑胶类奶瓶及奶嘴稽查专案计划」结果,其中奶瓶检验双酚A,计有「喜羊羊 PES 奶瓶」、「优生 PP 奶瓶一般口径 S120ml 2 入」、「优生 PES 奶瓶一般口径 s140ml」、「培宝 PP 奶瓶一般口径 S120ml 2 入」,共4件检出 (标准为不得检出),皆已令业者下架回收。

食药署表示,稽查专案104年度8月期间与各县市(政府)卫生局执行,至全国120家超市、药粧店及妇幼用品专卖店卖场总计抽验129件塑胶类奶瓶(检验双酚A及塑化剂)及52件奶嘴(检验重金属及塑化剂),其中奶瓶检验塑化剂及奶嘴检验重金属与塑化剂,检验结果皆为未检出(合格率100%)。此外,本专案抽查350件次市售重复性使用塑胶类奶瓶标示符合性,计有21件塑胶类奶瓶疑似未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6条标示,其中常见标示不合格样态包括:不同材质无分别标示耐热温度主要本体未标示材质名称或耐热温度标示字体小于2毫米未完整标示国内负责厂商资讯卫生机关亦同时查核产品标示之国内负责厂商登录「非登不可」情形,查核54家产品标示之国内负责厂商,计有20家未登录或登录资料不全,皆已由所辖卫生局命其限期改善。食药署重申,依据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卫生标准第5条规定,自103年3月1日起,市售流通婴幼儿奶瓶不得使用含双酚A之塑胶材质,如违反可依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7条除产品需下架回收外,经命其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最高可罚300万元罚锾。

而经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应以中文及通用符号明显标示品名、材质名称及耐热温度、净重容量数量、国内负责厂商之名称、电话号码地址原产地(国)、制造日期等资讯,违反标示规定者应限期回收改正,最高可处新台币300万元罚锾。

另食药署呼吁自103年12月31日起,办理工厂登记、商业登记公司登记的塑胶类材质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制造、加工业、塑胶类材质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输入业及贩卖业者应申请登录始得营业登录,请相关业者依法办理登录,经限期改正而未登录者,最高亦可处300万元罚锾。温馨提醒消费者透过「使用前中后三法则」,则可安心使用塑胶类奶瓶、奶嘴。透过「使用前中后三法则」,就可预防及降低使用塑胶类奶瓶、奶嘴的风险原则一:使用前,购买塑胶类奶瓶、奶嘴时,应购买具完整标示之产品原则二:使用中,应注意产品标示之材质特性、耐热温度及使用注意事项等正确使用原则三:使用后,应以中性洗洁剂清洗,如发现有刮伤、雾面变形时应立即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