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互赠土地 可暂不课土增税
高雄市税捐稽征处表示,配偶相互赠与土地,所谓「不课征」土地增值税并非「免税」,只是该次土地移转的涨价利益,延缓至受赠土地日后移转给第三人时,再以配偶间原始取得核定的申报移转现值为原地价计算涨价总数额,适用该当次税率课征土地增值税。
税捐稽征处也提醒,配偶将受赠土地再移转时,如果先前未曾适用一生一次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关要件者,可勾选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计算土地增值税来节省税负。
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说明,依土地税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出售」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面积分别未超过300平方公尺或700平方公尺,土地增值税就该部分的土地涨价总数额按10%征收。但「赠与」移转并非「出售」,纵其他要件符合,也不能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
「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于该地办竣户籍登记,且地上建物为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所有,出售前一年内无出租或供营业使用的住宅用地。土地移转时须于土地现值申报书注明,若未注明者,得于缴纳期间届满前补行申请,逾期则不得申请。
该局提醒,二亲等亲属间的土地要移转,其交易事实为「买卖」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可以申报按自用住宅税率10%课征土地增值税,但如为「赠与」移转,则不适用自用住宅优惠税率,应视土地涨价数额采20%、30%、40%税率累进课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