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贈地選「不課徵」土增稅注意 僅延緩繳納非免稅
配偶之间财产移转免赠与税,但土增税只能延缓课征。示意图,与新闻无关。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夫妻间相互赠与的财产不计入赠与总额,因此免课赠与税,若是赠与土地,可选择「不课征」土地增值税,但字面上经常使人误解,以为能够「免征」,实际上只是延缓课征,未来土地再出售时就要课税,且要合并夫妻持有期间的全数涨价总数额来计税,纳税人做决定前要先综合评估。
台中市税务局提醒,一般土地于买卖或赠与时,应按其土地涨价总数额计征土增税,税率为20%至40%,但配偶赠与的土地,可申请不课征土增税。
台中市税务局说明,配偶赠与土地案件,依土地税法规定可以选择移转时是否缴纳土增税,若选择不课征,等下次土地移转给配偶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时,须以该笔土地赠与前移转的现值核课土增税,也就是,只是把先前配偶赠与时不课征的土增税并计到下次移转给第三人时再缴清,仅只是延缓课税的机制。
地税局官员解释,由于土增税采累进税率,若配偶间赠与土地时申请暂不课征土增税,未来再次移转给第三人时,由于土地公告现值通常会调涨,累积结果可能使涨价倍数增加,导致须适用较高税率,实际上未必划算。
虽然夫妻赠与土地无法实质免征土增税,税务局指出,据土地税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人申请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土增税者,以1次为限,只要其受赠的配偶符合自用住宅条件,在出售土地时即可以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税率10%课征土增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