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税滞纳金利息 免缴

101至105年度各项加征滞纳金利息统计

行政院会昨天拍板,未来所得税营业税货物税烟酒税、遗赠税等五税目规费法,有关滞纳金加征利息规定,一律取消,另像所得税、营业税未申报或未缴纳,有滞报金、怠报金等行为罚,但财政部另再加征滞纳金及利息部分,这次也一并检讨删除,如此以105年度计算,财政部少收约5,000万元。

大法官会议在2月24日作出决议,指滞纳金是政府为督促民众缴税而设,但并无再加征利息余地,且滞纳金兼具迟延利息性质,如再加征利息,是重复计算、不符合宪法比例原则,属于违宪

财政部这次参考司法院释字第356、616号解释意旨,滞报金及怠报金都是针对纳税义务人违反纳税义务的制裁,属罚锾的一种,具行为罚性质,考量税法对于「罚锾」并无加征滞纳金及利息的规定,对滞报金、怠报金再加征滞纳金及利息的话,欠缺合理性,有违比例原则,因此一并予修正删除,但仍保留滞报金及怠报金的行为罚。

目前有滞报金及怠报金税目,有所得税法、营业税法、货物税条例及烟酒税法,以营业税法为例,若纳税人应申报未申报,要缴滞报金,每逾二日加征1%,最低不得少于1,200元,最高不得逾1万2000元。逾30日若仍不报,按应纳税额的30%加征怠报金,最少3,000元,最高3万元;若没应纳税额,仍需缴滞报金1,200元,怠报金3,000元。修法后不再加征本税的滞纳金及利息。

财政部政务次长苏建荣指出,修正法案下周就会送立院审查,本会期通过的机会很大。但在修法程序完成前,除遗赠税欠税滞纳金因大法官宣告违宪,因此已立即停止加征利息外,其余税目欠税滞纳金,仍会依法加征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