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多付93万!加收滞纳利息违宪 这些情况以后可以免缴了
江姓民众一家6人于民国96年继承了逾9700万元遗产,却因为迟缴遗产税,被中区国税局依税捐稽征法规定就应纳税款的半数加征滞纳金,并就应纳税款的半数及滞纳金再加征滞纳利息。在缴纳将近2400万税款以及另付滞纳金181万元、滞纳利息93万元后,由于不服判决结果,决定在前年7月向大法官申请释宪,并在2月获得大法官同意,判决财政部「对于逾期缴纳税捐加征滞纳金及滞纳利息,合宪。对于滞纳金再加征利息,违宪」,应立即失效,并于当下退还江家人滞纳利息93万。
财政部于10日发布新闻稿,指出关于删除滞纳金加征利息之规定,符合司法院释字第746号解释意旨;删除关于滞报金、怠报金加征滞纳金及利息之规定,系考量滞报金及怠报金具行为罚性质,不宜加征滞纳金及利息,将与「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1条、「所得税法」第112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0条、第60条、「货物税条例」第31条、「烟酒税法」第18条、第23条及「规费法」第20条修正草案等一并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