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私设通路 留意继承补税

道路用地类型

自己的土地明明供公众通行使用,继承时却要缴交遗产税!有位民众继承五笔价值上亿元的土地,由于土地已作私设通路,无法产生收益,因此继承时未向国税局申报遗产税,结果被要求补税上千万元遗产税。会计师表示,私设通路的类型不只一种,继承时一定要搞清楚,否则税金差很大。

有位民众在民国108年过世,他的子女申报遗产税时,未将该民众遗留的五笔价值上亿元土地,列入遗产总额,后来被国税局查到,国税局认为,这五笔土地属于经主管机关核认的建筑基地范围内私设通路,不符合遗赠税法不计入遗产总额的规定。

最后,国税局改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公告土地现值计1亿7千万元,并入遗产总额课税。该民众的子女不服提出复查主张,五笔土地都是长年无偿供不特定多数人通行使用,事实上已无法使用、收益,且变现困难,无任何实际利益,不应计入遗产课税。

不过,国税局强调,土地是因建筑法规而设置供作私设通路使用,土地所有权人已获取营建许可的商业利益,并不具特别牺牲性质,最后仍维持原核定。

台北国税局强调,被继承人所遗留的土地,如果是因为建筑法规而设置供公众通行的私设通路,继承人就要依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公告土地现值,并入遗产总额申报遗产税。

根据遗赠税法规定,被继承人遗留不计入遗产总额的公众通行土地,是具有特别牺牲性质,且无偿供公众通行的私有道路土地,并且还要经过主管机关证明才行。

相对的,如果私设通路形成原因,是为了获取建筑许可而提供,因为土地所有权人已取得营建许可的利益,即使是供不特定多数人通行,仍然跟遗赠税法所指的私有既成巷道土地不同,依法就要并入遗产总额申报遗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