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继承搞错 房地税差很大
如果父母于房地合一税实施前购入,且子女在105年开始才「继承取得」,可按旧制申报所得税;但如果父母先赠与子女,再由子女出售,就得适用房地合一税。图/本报资料照片
继承跟赠与房地相关规定
不动产移转子女没规划好,将来再出售的房地税恐差很大。如果父母于房地合一税实施前购入,且子女在105年开始才「继承取得」,可按旧制申报所得税;但如果父母先赠与子女,再由子女出售,就得适用房地合一税。有民众就因错误规划,房地税多缴逾1,505万元。
一位郑姓男子的父亲,民国105年11月将名下六笔台中市建地赠与郑男,并于106年2月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赠与后七个多月,郑父于106年9月去世。之后郑男于107年3月将六笔土地全数出售,并于107年4月办理房地合一税时,列报土地交易所得及课税所得为0元。
中区国税局受理后,依查得资料,重新核定六笔建地交易所得4,300万余元,按适用税率35%,核定应纳税额1,505万余元。郑男不服,申请复查,仅获追减所得238万余元,再提起诉愿,又被驳回,最后提起行政诉讼。
郑男主张,遗赠税法第15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二年内赠与个人财产,应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视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并入遗产总额。另外,财政部台财税字第10404620870号令释规定,交易的房地是被继承人于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纳税义务人于105年1月1日以后「继承取得」,就非属房地合一课税所得的范围。
换言之,郑男认为,他父亲是102年购入六笔土地,郑父又在赠与后不到二年内就去世,因此应视为继承,后来他再出售六笔土地时,就应适用旧制的财产交易所得税。
由于旧制的土地交易免税,所以国税局依法不能课征房地合一税。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男是以赠与为登记原因移转土地所有权,并非因继承而取得,赠与发生当时,郑男成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所有权移转登记的原因也是赠与,郑父移转土地给郑男的法律关系就是赠与,至为明确,因此并不适用遗赠税法第15条的规定。
最后法院裁定,当郑男出售六笔土地时,就要依房地合一税的规定,以受赠时的公告土地现值为成本,计算所得额及房地合一税。国税局的核定并无违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