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申报减除属公共设施保留地之土地涨价总数额 将遭剔除补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近来发现有营利事业于出售公共设施保留地时,因不谙规定致误扣除土地涨价总数额,进而影响课税所得额之计算,而遭调整补税。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5第1项第4款规定,尚未被征收前移转依都市计划法指定之公设地,其交易所得免纳所得税,其相对土地涨价总数额亦不得减除。举例来说,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列报处分资产利益180万元,并减除100万元之土地涨价总数额。经该局向地政事务所及税捐稽征处等单位调阅资料后,甲公司该年度出售两笔土地,其中一笔为同年度买进并卖出之土地,处分资产利益为150万元、无土地涨价总数额;另一笔为公设地,处分资产利益为30万元、土地涨价总数额100万元,因公设地交易所得30万元免纳所得税,其土地涨价总数额100万元亦不得扣除,故于免征所得税之出售土地利益核定减除30万元、剔除土地涨价总数额100万元,并补缴税款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