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仍可索赔10倍 陆最高法院解释提高消费权

大陆中心综合报导

大陆的最高人民法院9日举行记者会,宣布关于审理药品纠纷适用法律规定,表明即使「知假买假」,也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而且赠品问题一样可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9日通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总共18条司法解释,将于3月15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之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或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法院应予支持。

而食品、药品质量发生问题,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不过,职业打假人不在保护范围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去年5月,南京市民银山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明知其中14包(558.6元人民币)已经过期,仍到收银台结帐,之后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双方协商未果,孙银山诉至法院,要求超市支付售价10倍的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孙银山实施了购买的行为,超市未提供证据证明他购买是用于生产销售。另外,孙银山因购买到过期食品而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法院指出,超市没将过期品及时清理下架,仍继续销售,应被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判决必须支付赔偿金5586元。

▲大陆大幅提高食品药品消费权益的维护。上图为食品示意图。(图/东森新闻)

《规定》还表明,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依据相关规定请求生产商销售商广告商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消费者透过网路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交易平台承担责任,法院也予以支持。

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表示,商家入驻网路交易平台通常要支付不菲的入场费,具备先行赔付的条件,在交易平台不能提供商品生产及销售者相关资料时,其应当承担责任。

另外,赠品质量有问题,消费者也可以索赔。孙军工说,消费者对赠品虽然没有支付对价,但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分摊到付费商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