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关17年仍无法假释 北高行判再给一次机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黄捷摄)

犯下妨害性自主案件的刘姓受刑人声请假释,但遭法务部否准,提诉愿也被驳回,遂提起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刘男胜诉,要法务部依判决见解另为适法行政处分,可上诉。

刘男因妨害性自主案件遭判19年多,已于高雄监狱服刑17年,他2017年12月间声请假释,但受刑人假释审查委员会审议未通过,报请法务部审核;法务部认为刘男犯行危害社会治安及被害人人身安全甚钜,造成被害人身心受有难以抹灭的创伤,应审慎评估其悛悔情形,有继续教诲必要,不予假释。

北高行审理期间,法务部主张刘男没有声请假释请求权,但合议庭认为,依司法院释字第681号、第691号解释及《两公约》等规定,应保障受刑人积极复归社会,因此符合法定要件的监狱受刑人,当然有复归社会的申请假释请求权。

此外,今年1月15日修正公布的监狱行刑法规定,受刑人若不服不予假释的处分,只能提起「撤销诉讼」,无法达到受刑人积极请求特定法律地位的起诉目的,合议庭认为主管机关研拟修法,赋予受刑人「课予义务诉讼」的权利,可直接提告请求法务部做成假释处分,才有诉讼实益

合议庭并指,法务部审查假释案,必须基于正确且充分的事实,才能做出正确合法的处分,但本案中有事实错误资讯不对的情况,例如刘男与父母接见纪录,每年至少6次,假释报告却纪载「父、母每年接见1次」,与事实不符,刘男服刑期间另参加监狱技能训练,取得丧礼服务丙级技术士证,假释后能有一技之长,这些资讯都未在假释报告中提供,因此判决撤销,补给刘男一次机会,让假审会做进一步的审查。